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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意义及东亚国家经验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一个具有创新性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只有如此,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法律的保障下更为有效与健康地实施进行。日本和韩国是世界上较早通过立法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2]1950年,日本政府正式颁布《日本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这也是当今世界上第一部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国家法律。

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意义及东亚国家经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一个具有创新性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具体包含了口头传说和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与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多种不同的文化遗产类型。[1]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无形性”,亦即所谓的“非物态性”,它主要是一种以人为载体,并通过人的语言、行为等非物态的表现方式来进行传承的文化遗产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是对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范围、形态、类型等方面的一次新的完善,意味着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有了一次重要的飞跃。

随着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变化,主要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消失,世界各国都面临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存在基础日渐狭窄、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的困境。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如何在当代社会现代化浪潮的影响下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资源,使大量的传统文化资源避免遭受现代化浪潮的冲击,这一问题更是显得尤为突出。2005年以后,我国政府发起了规模宏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并且逐渐确立了一些重要的保护理念与保护模式,例如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等。在这些保护模式中,最为基本,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就是立法性保护。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性保护,简单而言就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出一套较为完整、科学法律体系,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能够在这套较为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下实施进行。只有如此,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法律的保障下更为有效与健康地实施进行。

日本韩国是世界上较早通过立法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与韩国就先后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通过多年努力,这两个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效显著,传统文化传承与现代化建设融合发展,传统文化认同深入人心,传统文化产品遍布世界。1871年颁布的《古器旧物保存法》,是日本历史上最早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此后,日本还制定了《古社寺保护法》(1897)、《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19)、《国宝保存法》(1929)、《重要美术品等的保存相关法律》(1933)等一批重要法律。[2]1950年,日本政府正式颁布《日本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这也是当今世界上第一部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国家法律。在该部法律中,明确指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存和利用文化遗产,提高国民文化素质,为世界文化的进步作出贡献”。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有形文化遗产:包括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建筑、绘画、雕刻、工艺品、书迹、典籍、古籍及其他有形的文化产物(包括构成其价值的土地及其他物件),以及考古资料和其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历史资料。(2)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演剧、音乐、工艺技艺及其他无形的文化产物。(3)民俗文化遗产:包括对理解本国国民生活发展变迁不可或缺的衣食住、营生、信仰、仪式及其他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艺及其使用的服装、器具、房屋及其他物件。(4)纪念物:包括具有重要历史、学术价值的贝冢、古墓葬、都城迹、城迹、旧宅及其他遗迹,具有重要艺术和观赏价值的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岳及其他名胜地以及动物(包括其生息地、繁殖地、来源地)、植物(包括其生长地)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地质矿物(包括产生特殊自然现象的土地)。(5)传统建筑群:包括具有重要价值的,与周边环境共同构成历史风貌的传统建筑群。其中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等二个部分,实际上就是后来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日本对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实现了系统的管理体系、申报制度以及认证制度,为日本非遗保护奠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1974年,日本又颁布了《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从产业角度对传统工艺品进行保护和振兴。1962年,韩国政府也正式颁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

日本与韩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法律文本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其中最鲜明的特征是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大幅增补。例如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64年来,共历经37次修订,其中1954年、1975年的2次重要修订提出了“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等与“无形”文化遗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并在认定、解除、公开、保护、保障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迄今为止共进行了18次修订,逐步新增了对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材料的保护条款。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两国将“无形”文化遗产确定为传统的表演艺术、工艺技艺、民俗3个基本分类,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本一致,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分类也基本对应。日本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后不久,又制定了《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指定以及保持者和保持团体认定标准》(1954),明确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经咨询文化审议会后,由文部科学大臣予以指定或认定。比如无形文化遗产项目按照艺能、工艺技艺分类,必须满足“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在历史上占据特别重要地位的”或“地方性或流派性特色显著”等三个条件之一。对“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即“人间国宝”(意为“人的国宝”,与“物”的国宝相对应,相当于我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仅限于个人,也包括个人组成的团体。他们必须满足“能高度体现、掌握、精通项目技艺”或“两人以上融为一体,高度掌握技艺,构成团体”等条件。(www.xing528.com)

目前日本全国有重要无形文化遗产107项,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279项(这两项相当于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8年来共认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人间国宝)340名(健在113名,去世者已自动解除认定),团体28个;全国有218种“传统工艺品”,4441名“传统工艺士”。[4]

除了日本与韩国以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也在本国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方面作出过诸多努力。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早在1840年,法国就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第三世界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制定了不少类似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例如1967年,非洲的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开创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法保护的先河;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制定的《班吉协定》,也是一种对民间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尝试。1997年,泰国制定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对国家处方、私人处方和普通处方等三类处方的知识产权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5]所有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成为我国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的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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