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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多元化研究的未来展望及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在制度上致力于相关立法和执法机制的完善,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文化产业市场的有序发展。这一举措立即在全球引发了该书的下载热潮,随后激发出许多争论,围绕文化产业多样性如何实现而展开。这样一来,版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发达国家的特殊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却可能有所损害。

文化产业多元化研究的未来展望及优化方向

文化产业研究领域早期最广为人知的是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的大肆批判,以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霍克汉姆(M.Horkheimer)为代表,他们认为具有工具理性的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通过大批量生产标准化、同质化的庸俗文化产品已成为异化大众的工具,因此对文化工业持负面态度。后来英国伯明翰学派取代法兰克福学派成为当代文化研究中心,他们对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ies)[8]的发展持相对乐观的态度,认为大众文化的生产并非是单向的,而是经历了编码和解码两个环节,尽管生产过程可复制、千篇一律,但解读过程就未必了,自有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此外,新技术被引入文化生产的过程虽然会促进文化的进一步商品化,但也刺激了新的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的创新有着积极意义。

1970年代以来,福特制大规模生产带来的危机及生产方式的转变,引发了资本主义新一轮的经济转型,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和新形态的后福特制(post-fordism)时代悄然来临,为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弹性生产模式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向创意、个性和地方特色的方向前进,从而出现了文化创意产业(culture & 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其特征是文化生产的多样性、小型化和分散式。

越来越多的人相信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实现,但也有一些学者和活动家对现状感到焦虑,他们认为全球文化产业市场看似繁荣昌盛,欣欣向荣,实质却是被几大巨头所垄断和控制,这些庞大的商业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会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给文化市场的准入设置各种障碍,迫使那些资金不足的微小企业难以立足,不得不退出竞争,这种霸权行为正在对文化多样性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在制度上致力于相关立法和执法机制的完善,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文化产业市场的有序发展。然而在这种法律制度下,那些有潜力的文化作品的版权通常不再属于作者本人,而是被大型文化企业购买后据为己有,不但可以利用它来制作出大量的文化产品,还能通过把持市场发行和销售渠道来掌控大众所能接触到的文化产品。简而言之,我们今天看到的多数文化产品,都不是个人自由生产出来的,而是在大企业的干预下包装出炉的,那些不能获得其青睐的作品多半是默默无声地消亡了,而被看上的作品也多会根据他们的授意进行修改。

这种现象对文化多样性可能造成的损害,可以参看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2004)的《免费文化》一书,该书的核心观点是美国现有的、严苛的版权制度制约了文化创新,不但不能真正保护大多数创作者的权利,且实际上是在保护大型商业集团的利益。为了探寻自由和权利之间的平衡,应该缩短版权保护期,允许对作品的自由使用和合理使用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该书不但观点新颖,发行渠道也与众不同,在发行纸版的同时基于“创作共享”的理念在网上公开了电子版,允许全球读者在遵循协议的条件下免费阅读和自由传播。这一举措立即在全球引发了该书的下载热潮,随后激发出许多争论,围绕文化产业多样性如何实现而展开。

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互联网的开放性对版权制度造成了极大冲击,因为网上盗版变得异常容易而又极其难以追究,且一部分网络新生代根本不接受传统的版权观念,他们认为盗版和二次创作是理所当然、与生俱来的权利。2006年,瑞典甚至成立了一个呼吁恢复“版权制度本来面目”的盗版党,认为出于非营利的目的对作品进行的分享、传播和使用应该合法化,这才真正有益于全社会,而不是让少数人不当得利。在日本和中国,同人志[9]的兴起也多多少少来自这样的观念,即认为改编前人的文化作品是合乎情理的,甚至值得鼓励。尽管大家都清楚在严格的版权制度下许多同人志是戴着镣铐的变相“抄袭”,官方却大多睁只眼闭只眼允许其私下贩售,在中国这样版权监管宽松的地方有的同人志还能正式出版。(www.xing528.com)

在后来的研究中,约斯特·斯密尔斯(Joost Smiers,2010)等人进一步指出,文化作品都是从广大艺术家和群众创作、交流和展示的内容里逐渐发展而来的,专属于某一个作者并不合适。[10]而且现行的版权保护范围太大,保护时间又太长,对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非常不利。如果我们同意只有版权拥有者才能决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其他人无权作任何形式上的改动,实际上是限制了进一步创新的可能性,使得版权成为一种内容审查机制。

关于这个议题,各方的观点是分裂的。大型文化产业的管理者往往希望加强版权保护来维持对作品的掌控,确保自己的商业利益,而一些学者和倡导者的想法正相反,他们提倡知识共享,致力于通过削弱版权制度来让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在具体措施上,有人提出为了改变文化行业巨头拥有过多作品版权的现状,最好是禁止跨行业经营,把资金从大企业中抽取出来,拆分到各个小企业,创建一个大众拥有制作发行资源的文化市场,从而确保文化生产的多样性。

在国内,一些研究者开始注意到,从宏观角度来看,19世纪时期知识是人人皆可免费利用的,许多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经济能够飞速发展正得益于此,然而时至今日,发展中国家却遭遇了极大的版权障碍,无法免费使用新知识了。更糟糕的是,一些传统文化元素因为缺乏权利主体的认定,得不到版权的保护,从而成为发达国家无偿使用的资源,如国外制作的《功夫熊猫》《花木兰》等作品,都来源于我国的传统文化,而制作者不必为此支付任何报酬。这样一来,版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发达国家的特殊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却可能有所损害。所以,为保护版权输出国的利益而扩大的版权体制带有某种殖民主义的色彩,这是我们需要警醒的现实。

不过,囿于当下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既有研究仍然更多地围绕着IP(Intellectual Property,内容版权)和版权保护展开,主流观点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需求,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才能激发起相关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而在如何应对国际文化产业市场竞争、维护本国利益以及探索文化产业未来发展走向等方面,我们的研究是相对不足的,对版权制度的反思也较为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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