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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美国的人权外交分歧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冷战结束以后,最能揭示欧盟与美国立场分歧的是国际刑事法院问题。欧盟视国际刑事法院为主权及其影响领域的扩展,而美国视之为对宪法权利的侵犯。这意味着没有国际法庭可以在审判美国公民时有权超越美国法律。在罗马会议上,美国明确表示无意让美国公民向这个国际刑事法院提起上诉。欧盟明确表达了对国际刑事法院获得普遍接受的目标的支持。欧盟对美国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的立场和行为提出了批评。

欧盟与美国的人权外交分歧

虽然人权普遍被视为人生来不可剥夺的权利,但美国与欧盟对人权究竟意味着什么有着显著不同的理解。最突出的例证是美国不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2014年9月,人权理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有关“发展权”的决议,美国再次成为唯一投反对票的国家。

冷战结束以后,最能揭示欧盟与美国立场分歧的是国际刑事法院(ICC)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争论反映了美国和欧盟对人权和主权有着根本不同的解读。欧盟视国际刑事法院为主权及其影响领域的扩展,而美国视之为对宪法权利的侵犯。美国对主权的定义以国内立法为基础,而欧盟的定义则包括主权向国际法律机构的让渡。美国认为在其领土范围以内,国家的司法必然是排他而绝对的。这意味着没有国际法庭可以在审判美国公民时有权超越美国法律。欧盟对主权的定义受到超国家司法和立法以及政府间国家决策的双重影响,在就国际刑事法院而展开的谈判中,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坚持以绝对普遍裁量权为基础的主权定义。

20世纪80年代后期,联合国大会授意国际法委员会准备一份筹建国际刑事法院的草案。关于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刑事法庭国际的经验不仅使国际社会确信此类法庭的作用,同时还提供了与国际法庭有关的技术难题在实践上的解决方法。1998年7月,在127个国家参加的罗马会议上,120个国家签署《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同意建立一个与联合国维持松散联系的永久刑事法庭,负责审理种族灭绝、反人道主义、战争罪等罪行。随着提交批准的缔约国家达到60个,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

位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法官从成员国遴选,并以其个人才华而非作为国家代表行使职权,法院设有一名独立检察官。法院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础,即除非当事国不能或不愿调查,以及在获得授权以后不能或不愿起诉相关罪行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不得采取行动。截至2017年5月,国际刑事法院共收到案件23个;签发逮捕令29份,羁押8人,13人在逃,另外3人死亡并因此被撤销指控;发布判决6条,9人被判有罪,1人无罪释放。[48]

虽然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谈判过程中,美国做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有益贡献,但它对最终结果并不满意。美国倾向于以个案方式,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按照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法庭类似的方式建立特别法庭,由此美国和其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以利用其否决权来控制法庭。在罗马会议上,美国明确表示无意让美国公民向这个国际刑事法院提起上诉。美国的理由是:美国拥有一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全球驻扎的军事力量,美军经常应召或者为人道主义干预之故介入海外冲突、解救人质、救美国公民于危难或对付恐怖主义分子。美国必须极度谨慎,避免这样的常设法院限制美国武装部队在国际范围内合法地实施行动;美国必须留意国际刑事法院不会为那些对作为全球性军事力量的美国提出无休无止的琐碎控告行为提供机会。[49](www.xing528.com)

结果,虽然2000年克林顿总统在其任期最后一天签署了《罗马规约》,但小布什政府在2002年5月撤回了签署,并在2001—2005年早期试图使国际刑事法院边缘化美国政府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敌视到了对一切国家——包括那些拒绝给予美国公民以国际刑事法院豁免权关键盟友——削减金融援助的地步。美国成功迫使100多个国家——其中约一半甚至不是《罗马规约》缔约方——签署“第九十八条协定”,事实上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很难逮捕美国人。[50]美国还威胁不再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除非联合国安理会给予那些没有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以豁免权。此后,美国还试图通过立法来阻挠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比如2002年《美国军人保护法案》包括美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美国将不再参与联合国的维和任务,除非美国的参与人员获得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豁免权;美国将停止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参与国及不愿意与美国缔结双边豁免协定的国家(最紧密的军事盟友除外)的所有军事援助;授权总统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手段”使美国人免于被国际刑事法院羁押等内容。

与美国立场截然相反,欧盟是国际刑事法院和《罗马规约》的坚定支持者,也是国际刑事法院最大的出资方。欧盟明确表达了对国际刑事法院获得普遍接受的目标的支持。根据2011年通过的行动计划[51]为使国际刑事法院获得普遍接受,欧盟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批准、加入和执行(罗马)规约的政治意愿的最大化”,利用的工具包括政治对话、外交照会、协定条款、高级代表信函或其他双边工具、联合国或其他多边机构声明、支持国际刑事法院原则和规则的传播等。举例来说,为达此目标,欧盟与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乌克兰等东部伙伴关系国家的联系协定(AAs)以及面向非加太国家的《科托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都包含有国际刑事法院条款。欧盟还为那些在批准、加入和执行《罗马规约》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国家提供专家顾问、财政支持或相关信息支持等援助。欧盟对美国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的立场和行为提出了批评。2002年9月,欧盟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指导原则[52]对美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第九十八条协定”表示反对。

从小布什第二任期开始,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敌视态度有所缓和。2005年,美国对联合国安理会一项授权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针对达尔富尔领导人进行公开调查的决议投了弃权票,把在达尔富尔的行动置于比扼杀国际刑事法院更优先的位置。自2007年开始,美国负责战争罪事务的无任所大使威廉森(Clint Williamson,2006—2009年在任)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保持非正式接触。2009年中,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及其他法官应邀参加在白宫和美国国务院举行的会议。2009年11月,美国恢复其在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的观察员席位(自2002年以来空置)。[53]奥巴马政府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更加温和。不过,奥巴马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寻求参议院的意见或参议院对批准《罗马规约》的同意,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美国不可能批准《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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