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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核心适用条件的措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性情形时,则可以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这种特定情形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当履行中的政府采购合同偏离这一方向,无助于公共政策实现时,也应当以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方式予以纠偏。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核心适用条件的措施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某种特定情况,当事人可以基于合意而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对一般私法合同来说,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通常为各国法制所采纳。但政府采购合同是具有特殊性的合同,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都无权任意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性情形时,则可以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这种特定情形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行政合同规则有一系列不同于私法合同的特殊地方。它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履行。这些特殊原则主要地源于承认公共利益主导地位的根本需要。这种利益一定是优先的,以至于可以达到超越合同明确条款的程度。”[55]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的基本准则,以下理由支持这一准则。首先,政府采购本身具有公共性,其目的是满足国家公共事务的需要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当履行中的政府采购合同背离这一目的和价值取向时,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就在情理之中。其次,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府采购规模大,采购资金流向某一行业或领域,对该行业或领域产生巨大的支持作用。正源于此,政府通常运用政府采购调整产业结构、扶植民族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和特定行业,它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产业结构的完善。当履行中的政府采购合同偏离这一方向,无助于公共政策实现时,也应当以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方式予以纠偏。再次,政府采购也可以作为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现实生活中,无论是1997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还是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政府采购作为推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手段,在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追求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必须要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推行,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履行中的政府采购合同成为推行这一政策的反面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就成了支持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增长之必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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