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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形式及其有效性确认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合同形式是承载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意思表示的信息载体。合同形式要求与合同成立或生效密切相关。不过,世界各国的合同法还对书面形式做出默示的另外规定,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也视为合同成立或生效。因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中标、成交商确立后,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的,应当视为政府采购合同有效。

政府采购合同形式及其有效性确认

政府采购合同形式是承载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意思表示的信息载体。众所周知,基于缔约自由原则,世界各国立法对合同采取哪种形式一般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我国《合同法》就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规定合同应当符合一定形式要求是保障交易安全和为纠纷解决提供明确依据的必要。政府采购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并承担一定的公共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其公共性要求合同不宜采取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而各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形式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当然,书面形式规定也有利于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合同书面形式有多种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形地表现政府采购合同所载内容的书面形式。同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载明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合同主要条款的价格、质量、数量等内容;更为主要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依照中标、成交书等采购文件所确立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因而,这些采购文件也属于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合同形式要求与合同成立或生效密切相关。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即为生效。不过,世界各国的合同法还对书面形式做出默示的另外规定,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也视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我国《合同法》做出了此种规定。[40]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因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中标、成交商确立后,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的,应当视为政府采购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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