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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的特殊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无论对BOT合同还是政府采购合同都强调其合同特性,否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主张适用普通合同法。在美国,尽管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在很大程度上都适用于普通私法合同,但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联邦法院都规制或适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则。[36]不仅联邦政府采购法制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问题,而且联邦法院也发展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判例法。在大陆法系的法国,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的特殊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理论地看,规制政府采购特殊问题决定于政府采购自身性质与固有原则,体现了法律规制的内在规律和客观必然,而这种内在规律早已成为了政府采购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无论公法与私法不分的普通法国家还是公法与私法有清晰划分的大陆法国家,他们都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些特殊性做了不同于普通私法合同的具体规定。

英国和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国家,且政府采购制度很早就在他们国家形成,他们的政府采购法制早就对政府采购合同规制了一些有别于普通合同的特殊规则。

在英国,无论对BOT合同还是政府采购合同都强调其合同特性,否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主张适用普通合同法。“普通合同法和使其具体化的传统观念的无限威力,使得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和对那些适用于政府与供应商关系的规则微不足道。”[33]不过,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对于政府采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普通合同法中找不到适当的解决办法。研究政府采购合同问题的理论家Colin Turpin一针见血地指出:“总而言之,在规范政府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因素中,普通合同法只是因素之一,而且很难说是最重要的因素。”[34]理论认识的深化使得规制政府采购合同特殊问题的新规则变得紧迫而必要,1998年英国制定了《地方政府法》,这样,对政府合同授予方面的特殊问题有了全国性立法规制,促使传统的由审计机构执行的政府实际做法规范的政府采购合同领域有了特定的法律规制[35]

在美国,尽管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在很大程度上都适用于普通私法合同,但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联邦法院都规制或适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则。由《联邦政府采购条例》《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及《军事服务采购法》等构成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规范了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些特例条款。“实际上,这一巨大的制定法体系影响着采购的所有方面,规范了采购合同的授予,确定了挑选供应商的一些政策(例如,将一部分合同给予小企业的政策),要求使用或者避免使用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并且规定了政府合同特定条款的采用。”[36]不仅联邦政府采购法制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问题,而且联邦法院也发展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判例法。“在将普通法适用于政府合同中,联邦法院已经将法的原理适用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情形,并且已经使用这个办法发展了政府合同的单独判例法。大多数产生于政府采购的争议,由合同上诉委员会解决,这个委员会由政府主要的缔约机构设立。该委员会的裁决对政府合同法的成长也做出了贡献。”[37](www.xing528.com)

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不分的普通法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规制超越了其普通合同本身,而存在着公法合同与私法合同区分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公法与私法之区分本身就意味着行政合同特殊问题之存在,这些特殊规制同样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在大陆法系的法国,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法国律师在一系列的行政合同中进行了清晰的划分。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合同类型:公务特许和公共采购。”[38]因而法国对政府采购合同有特殊的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在其与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和公务特殊法律中。[39]

政府采购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政府采购合同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合同的特殊规则,而这些特殊规则因不同国家的法治实践与传统的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而,无论是GPA还是《示范法》等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对这些合同履行中的特殊问题不予规范,以留给缔约国国内法制一定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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