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在公开性与竞争性上都不如招标方式,因而,为了保证竞争性谈判在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下规范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程序。有一些国家的法律甚至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也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原因和执行结果,如美国和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总体来看,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内容和过程主要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立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立成交供应商等。
(一)成立谈判小组
竞争性谈判通常是针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等情况而采取的采购方式,其对产品与服务的技术与性能要求较高,因而首先必须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包括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便能对采购项目中的详细技术规格作出准确的判断。考虑到竞争性谈判赋予了采购人一定的自主权,谈判小组成员还可以包括采购人代表。为确保采购的公正,专家应当从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在谈判结束前严格保密。谈判小组成员如果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还应当实行回避,不过回避范围与招标方式有所不同。招标方式实行回避的范围比较宽泛,其中包括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而竞争性谈判只要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采购人反而可以作为谈判小组成员。
(二)制定谈判文件
尽管竞争性谈判不像招标采购那样要制作和发布招标文件,但为了保证谈判有标准可遵循,还是需要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相同,具体包括:谈判的具体程序、谈判轮次与谈判过程及每一谈判轮次的重点;技术规格与价格;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履约期限与方式、验收标准的合同草案;评定成交的标准等核心内容。其中成交评定标准是谈判中的核心依据,需规定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及其每一个因素对确立成交商的权重等。谈判文件内容必需全面客观,这样才能避免谈判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而确保政府采购过程公平与公正。
(三)确立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制定谈判文件后,谈判小组应当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管理的供应商库中确立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确立供应商时,应该严格遵守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采购法律规定的供应商条件,不得对供应商实施歧视和差别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歧视和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形进一步规定为:“(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较多,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选取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确立后,采购人应当向其发出书面邀请并提供谈判文件以便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决定是否参与谈判。(www.xing528.com)
(四)谈判
谈判是竞争性谈判的核心环节。为维护谈判的公正与公平,谈判小组要作为一个整体分别与单个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应当在全封闭的谈判室中进行,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私下与采购人和供应商单独接触,谈判完全结束前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对于技术复杂和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尽谈判规格的政府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应当按照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就技术谈判而言,谈判小组应当就相关技术问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商务谈判主要是就价格、交货地点、售后服务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可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展开多轮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但应保证每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都能得到同样多的谈判机会。谈判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对有关技术要求等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每一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并不要求供应商当场作出报价,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参与整个谈判过程并估计其他供应商情况在作出最后报价的期限内作出报价。“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当保守相关的谈判秘密,任何一方都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信息等内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确立成交供应商
确立成交供应商是竞争性谈判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在参加谈判供应商最后报价基础上,依据谈判文件确立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由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对参与谈判供应商进行排序;采购人依据排序,确立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过程。如果排序第一的退出政府采购项目,则确立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成交供应商确立后,采购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除遵守上述程序外,其在确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前还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项目的资金来源、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数量情况及其市场竞争情况等。通过分析决定采取竞争性谈判后还应当报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待批准后方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程序,这些属于竞争性谈判的前期性程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