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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与中标成交商的确立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标与中标成交商的确立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进而排列出中标候选人顺序交由采购人确立中标、成交商的行为过程。其程序包括评标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开标、采购文件的初步审查、中标候选人名单确立、编写评标报告、确立中标、成交商等。

评标与中标成交商的确立及优化措施

评标与中标成交商的确立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进而排列出中标候选人顺序交由采购人确立中标、成交商的行为过程。其程序包括评标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开标、采购文件的初步审查、中标候选人名单确立、编写评标报告、确立中标、成交商等。

(一)评标专家委员会的成立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的专家机构,其人员素质及其组成决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与公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具体包括:具备熟悉市场行情、了解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同级或者上级财政部门依据动态管理方式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立合适的评标专家时,采购人在经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通常为五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为五人以上单数。同时,评标专家采取回避制度,与采购有利益关联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如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求过意见的专家不能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承担具体评标工作并独立履行相应职责,具体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和实质审查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立的办法直接确立中标、成交商;向采购人或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投标工作的行为。

(二)开标

开标是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并宣读相关内容的行为,它既是投标行为的延续又是评标委员会审查评价投标文件的前期阶段,是招标投标的关键环节。开标主持人、时间地点和监督等问题由法律规定。开标的主持人通常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投标供应商和相关监管方面的代表也参加开标。开标的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立的地点,开标时间通常为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有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展开标时间,延展开标时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一段时间以书面方式告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且要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开标时间公告。有的国际组织政府采购法制则规定延展开标时间及等标期的应当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则不能对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构成影响。[9]

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经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验并公证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投标文件被开启后,文件的投标人其名称、地址、投标报价、价格结构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众向出席开标会的所有成员宣读,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评标时则不被承认。为保证开标评标的公正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参与开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三)对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主要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书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则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标文件的实质响应程度进行审查,进而确立投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经审查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应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投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和盖章的;不具备投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在初步审查中,对招标文件的含义不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且形式上仍要符合投标文件的一般要求。对互相矛盾的问题依据一定标准进行处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等等。

(四)中标候选人名单确立

中标候选名单的确立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准则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后对供应商排序的行为。它是政府采购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供应商的权益,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循评标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行前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下依据统一的价格因素评定最低报价并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价标准。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作出最大限度响应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商务、技术、价格等要素的比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价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数量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性价比方法则是指依据一定准则对投标文件审查后,计算出每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依据一定准则对除价格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以之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或者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这三个方法相对来说后两个方法比较复杂也比较公正,但无论采取哪种评价方法,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的方法与准则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性价比法在过往政府采购实践中被认为容易导致“质高价高”甚至“天价采购”问题,不符合采购需求标准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废除了此评价方法,同时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即使评标专家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评标方法所涉及的分值认为不合理或不恰当,都不得任意更改,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立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评审作倾向性等解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www.xing528.com)

采取一定的评标标准计算出所有供应商的分值后,评标专家委员会应该针对不同的评标方法确立供应商的排序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供应商名单。具体排序准则为: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标优劣排序;采取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五)废标及其处理

废标是指采购人没有成功确立符合需求的供应商,预期的采购目标没有实现的情形,是由于招标失败的结果。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中都可能发生招标失败,在投标截止日如果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招标失败;在开标过程中经初步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如果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也可能导致招标失败;在反复比较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后可能出现特定情况也会招致招标失败。招致招标失败的情况主要包括:第一,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具体来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这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达到招标采购方式所规定的目标,因而只能废标。第二,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主要是通过竞争,公正地选择供应商,因而对公正性受到影响的情形应视为违法违规,如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有明显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外界的强烈干扰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采购的公正性,如果招标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权益,因而应予废标。第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包括采购项目预算资金不得超过批准的预算额度。如果所有的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预算,则意味着采购资金难以完全支付,这同样有必要终止采购行为。第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政府采购常常是根据采购资金和采购任务需要来展开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采购资金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则都会导致采购任务的取消,如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可能会取消相关的采购项目。如果采购项目需要配套资金,涉及到部分融资的,当融资不到位时也只能取消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取消后只能终止采购行为。

废标后处理的情况通常包括三种:终止采购、重新招标、经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重新采购。终止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任务取消。对于其他情况废标的可能是因为招标文件的原因所致也可能是由于违法行为所致,由于采购文件原因所致的如果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则可在废标后责令采购单位重新招标。如果是违法行为所致,采购时间也不紧迫的亦可以重新招标。当然,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限和发布方式符合规定要求,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10]因采购过程中的违法原因所造成的废标,如果继续进行采购时间紧迫的,也可在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

(六)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结束后,应当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等。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完整,同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报告作为招标文件一起保管,随时供有关人员查询。评标报告应当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七)确立中标、成交商

中标、成交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评标委员会确立的供应商得分排序确立,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日内确定排在第一位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和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立排位在中标、成交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中标、成交商确立后,采购人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名称与电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等。发布采购公告的同时,采购人应当向中标、成交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中标,否则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应该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商的投标保证金。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与合法,在确立中标、成交商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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