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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的现实基础及完善途径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的现实基础电子政府采购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主要依靠人工操作,并以纸质记录为主。不过,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强化了电子技术的运用,现已具备了实施电子政府采购的初步基础。同时,国际组织的有关政府采购协定和条约对电子政府采购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一)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的现实基础

电子政府采购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主要依靠人工操作,并以纸质记录为主。不过,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强化了电子技术的运用,现已具备了实施电子政府采购的初步基础。

1.政府采购网站已较为发达,能为电子政府采购提供一定技术支撑。为了适应电子政务需要,我国早在2000年就建立了由财政部管理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在财政部的推动下,目前我国地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政府采购网站,甚至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都建立了自己的政府采购网站,这些网站构成了政府采购网络体系。这些网站可以发布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和规定,为公众了解招标、投标、供应商和产品等信息提供了网络平台。同时,网上还能为采购单位挑选评标专家提供网络支撑,为供应商网上查询、下载部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提供技术支持。为了加强对网站的管理,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如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

2.电子政府采购的立法已见端倪。尽管我国2003年颁布政府采购法时,没有对电子政府采购有任何提及,但在其他法律和地方性立法中已能见到电子政府采购法律规范。2004年颁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中有关电子签名与认证、数据电文等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电子政府采购,尽管这些规定过于粗线条和笼统,但亦能为电子政府采购提供宏观规范支持。同时,部分个别省市也有了电子政府采购的低层次法律规定,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暂行办法》就对电子政府采购有了初步规定。更为主要的是,201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规制了电子政府采购。

3.国际社会可借鉴的经验。电子政府采购在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他们对电子政府采购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和法律规定,能为我们提供相应的经验借鉴。如美国、法国、奥地利、巴西、波兰等国的电子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规定都较为完善,我国电子政府采购完全可以借鉴其有益经验。同时,国际组织的有关政府采购协定和条约对电子政府采购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如我国正申请加入的《WTO政府采购协定》就对电子政府采购作了原则要求,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借鉴。

(二)完善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的途径

尽管我国电子政府采购有了起步,但电子政府采购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制环境尚不成熟,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不够先进和完善,要推进电子政府采购还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电子政府采购立法已有开端,但对网上采购程序的合法性之界定、电子采购合同效力之确立、电子采购安全性之保障、电子支付的规范等基础性问题缺乏高位阶和详尽的法律规定。因此,要推进我国电子政府采购首先就必须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就对《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进行修订,以增加保障电子政府采购有序运行的基本法律规范。同时,在地方立法中,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基础上细化电子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建立一套完整的、协调的和科学的电子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2.加强电子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和基础技术建设。在基础设施方面,应当加强政府网络工程和互联网技术建设,提高网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强化对网络的管理。在基础技术方面,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电子采购产品目录标准、电子采购产品认定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这些标准的缺乏阻碍电子政府采购的发展和规模拓展,必须予以完善。

3.强化电子政府采购安全措施。电子政府采购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行为不是面对面接触,很难核实是谁在进行交易,以及交易是否发生,进而导致电子政府采购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起步较晚的我国电子政府采购在信息传递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保密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因而应强化安全措施,建立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

【注释】

[1]Jose M.Fernandez Martin,The EC Public Procurement Rules:critical Analysi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p52.

[2]樊志成:《重庆市实施政府采购的有益尝试》,《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8期,第41页。

[3]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4]Daintith,Law as a Policy Instrument,in Daintity(ed.),Law as an Instrument of Economic Policy:Comparative and Critical Approaches,Berlin,1988,p6.

[5]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6]Turp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contracts,Longman,Harlow,1989,p70—71.

[7]Turp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contracts,Longman,Harlow,1989,p70.(www.xing528.com)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条。

[10]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1]盛杰民、吴韬:《多边化趋势——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国际贸易》2001年第4期,第46—48页。

[12]框架协议是政府采购实体按照与供应商事先达成的采购条件,待采购实体产生采购需求时,根据此条件进行采购的一种合同签订方式。表面上看,并不一定促成现实的采购,难能成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但框架协议有助于政府与供应商建立良好关系,只要其不妨碍限制和扭曲竞争,也可视为一种采购。

[13]参见201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第27条。

[14]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3款。

[15]参见《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8条。

[17]参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5条。

[18]参见扈纪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1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

[20]参见《示范法》第30条第5款第4、5项。

[21]Harry W.Jones,“The Creative Power and Function of Law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Vanderbilt Law Review 17(1963),p139.

[2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

[23]朱琳静:《电子政府采购概览》,《中国政府采购》2007年第9期,第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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