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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及适用条件的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法制基于采购效率与采购客体自身复杂性等因素的考虑大都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也主要是基于上述几种情形来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因而《示范法》将实施本国社会经济政策所必须和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需要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单一来源采购及适用条件的优化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直接向某一供应商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法制基于采购效率与采购客体自身复杂性等因素的考虑大都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美国政府采购法制就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官员可以就小额采购直接授予供应商采购合同。国际组织政府采购法制对单一来源采购规定不一,GPA和《欧盟采购指令》就未规定单一来源采购,而《示范法》则将单一来源采购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加以规定,并对其适用条件做出了较为全面的限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效率性价值也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者所认同,《政府采购法》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加以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允许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不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因而不具公开性和竞争性,极容易造成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现象,必须对其适用条件作出严格限制。单一来源采购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是从采购客体本身的专业化程度和市场竞争性等方面来考虑。从竞争性来看,基于技术、公益和专利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采购市场中只有唯一的供应商能提供特定的货物或者服务,这时竞争性本身就缺失,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现代政府采购法制为了防止采购人与供应商合谋滥用这一采购方式,对这种非竞争性采购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制,规定:这种特定的单一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替代等情形,也即如果某一种产品尽管是首次制造等,但相应的替代品或者服务可以达到首次制造产品相同的效果,就不能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限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从专业技术程度来看,某种产品具有特定的技术条件,如果先前采购了这种产品,为了与其服务配套和技术条件的一致性,添加少量原货物或服务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为防止这种情形的滥用,政府采购法制都规定这种添加的采购与先前的采购规模相比数量有限,即采购规模不大。当然政府采购的时间紧迫性也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竞争性谈判所不同的是时间紧迫、是由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是一般性的用户紧急需要。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也主要是基于上述几种情形来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19](www.xing528.com)

各国政府采购法制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上主要是考虑上述情形。但政府采购不仅只是为了获得优质廉价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它还担负着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共政策功能。因而《示范法》将实施本国社会经济政策所必须和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需要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20]其实这是从公共政策视角考虑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性,可以说是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更完整更系统的考虑,我国在完善政府采购法时可以对这些先进条款予以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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