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通过预审资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进而通过开标、评标等程序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招标方式的一类,但它与公开招标有明显区别。首先,它存在着资格预审程序。邀请招标是从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中选择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其供应商的选择是采购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依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来确定参与竞标供应商,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正式招标。其次,供应商的数量是有限的。邀请招标中采购人只需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投标即可,它限制了参与投标的主体的数量,这一点有别于公开招标中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投标。再次,邀请招标发布信息的方式是投标邀请书而非招标公告,[17]这一点也有别于公开招标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有具体内容规定且适用范围广泛,而投标邀请书法律对它应有的内容缺乏明确要求,这样公开邀请招标方式下的竞争范围显然没有公开招标宽。还次,招标时间可能缩短。邀请招标增加了一个资格预审程序,资格预审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且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天。一般地看,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拉长采购时间,但由于通过资格预审淘汰了不合格的供应商并限制了供应商的数量,接下来的开标评标时间将会大大节省,因而招标时间可能会缩短。当然也有数据显示欧盟的诸如意大利等国的公开招标周期还相对较短,一般为87—97天;而邀请招标周期则为112—122天。不过欧盟这一现象出现是因为其邀请招标程序较为复杂,通常需要两阶段,因而时间相对较长。不过,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建立供应商资格库,以缩短供应商资格审查时间,实践中这一做法也收到了良好效果,大大缩短了邀请招标期限。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范围缩小,进而在参与主体上限制了充分竞争,可能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竞争原则。为了防止邀请招标可能妨碍充分竞争,我国政府采购法对邀请招标规定了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据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这表明邀请招标只适用于采购项目特殊和采购成本过高两种情形。采购项目特殊是指受保密需要、任务急需或高度专业性等因素影响潜在供应商较少,进而只能从有限范围选择的;采购成本过高是指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项目金额不成正比,也即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致使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超过市场平均价。这样,为了践行政府采购经济和效益目标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无论如何邀请招标方式不能作为采购人主观任意授予某一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的借口、不能妨碍有效竞争、不能造成对潜在供应商不正当的歧视。也正是这样西方发达国家对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比我国规定要详尽。(www.xing528.com)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具体含义,一是当采购项目标的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时,采购人自身可根据适用条件从公开招标以外的招标方式上选择具体招标方式。二是当采购标的数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时,采购人需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之申请,监管部门依据适用条件确立采购人是否可以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具体采购方式。这种适用条件准则同样也适合于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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