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是采购人严格依据招投标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方式邀请所有潜在供应商参与竞标的一种采购方式。具有信息发布广、邀请供应商范围全面、公开程度高等特点,最能充分实现采购资金的经济和效益要求,是我国政府采购中的主要采购方式。
竞争性强的公开招标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原则,因而是无条件优先适用。正是无条件优先适用,选择这一采购方式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需要达到一定采购限额。政府采购方式的确立准则是公平与效率,除了考虑公平原则外,还必须考虑采购市场竞争的现实状况、采购时间要求、采购项目技术的复杂程度等要素。尽管公开招标体现了竞争的充分性,但如果对采购市场本身竞争性就不强,同时采购时间紧迫或者采购技术复杂的情况也一味要求采取公开招标,可能达不到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提高效率的目的,这时一味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就不是最经济的采购方式。因而,对公开招标还要赋予一定的限额标准,只有达到一定采购门槛价的采购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制规定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限额标准为: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15]第二,规制规避情形。公开招标是无条件优先适用,而其也采购方式则是有适用条件规定,因此,现实采购中采购人为了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往往在采购限额标准等方面进行规避,进而使本应采取的公开招标方式的规模采购转化为符合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数额,从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而规避公开招标。现实中,规避招标方式的主要做法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将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数量均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从而规避公开招标方式。除化整为零,有些供应商还采购故意拖延时间和与供应商合谋等方式来规避公开招标方式。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1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厘定了“化整为零”之标准,其第28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第三,公开招标与其采购方式不是并行关系。公开招标是无条件适用的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则是有条件适用的采购方式,只有达到法定条件后才能适用。因而公开招标方式是最主要和首选的采购方式,只有出现了特定情况,采购人才能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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