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基础是采购方式构建的价值导向和理念指导,具有宏观性;而微观地看,采购方式构建是由原则具体指引。立法的一般理论告诉我们,政府采购方式的设计总是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基本原则在根本上决定政府采购中应当设计什么样的方式,它是采购方式设计的直接指针,与采购方式构建之间是一种具体和抽象的关系。
正如前面所述,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和效率原则,公开公平竞争在一些国家具体的法制中通常内含透明度要求。透明度要求政府采购人提前公开信息、定期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提供政府采购的各种信息以及向公众公布提供咨询意见的机构。公平原则则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防止不正当交易、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竞争原则则要求所有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都能够参与到政府采购程序中来。正是这些原则要求,使得公开招标成为众多国家政府采购法制甚至国际政府采购法制的首要和无条件的采购方式。而效率原则则要求在考虑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的同时,还须考虑采购方式所具有的灵活性、现实适应性以及采购效率,也即采购方式的设计要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不能片面突出公平而不顾采购效率。在政府采购方式设计时不固化公开公平竞争原则,而是在侧重考虑这一原则基础上注重兼顾效率原则,设计出能平衡上述两原则的各种不同的采购方式。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中,公开公平竞争作为原则而被规制[8],而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之效率原则作为立法目的规制[9],可见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将公平与效率这两对范畴上升为立法目的与法律原则的平衡。这就要求政府采购方式设计在考虑公平原则基础上不能忽视效率目标,要注重制度设计中的公平与效率统一,既不能突出公平原则忽视效率目标,也不能强调效率价值而偏离公平原则。具体来看,公平正义是首要考量,“即使具有不同正义观的人也仍然会一致认为,只要在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不在人们之间任意制造差别,只要这些准则能够对社会生活中相互对抗的利益要求确立恰当的平衡,那么体制就是正义的”。[10]核心的是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享有权利公平与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要求采购方式设计不能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采购方式的设计不能给任何供应商带来歧视;机会公平则要求采购方式设计有利于供应商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一切活动、所有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都能通过公平竞争获取政府采购机会。而效率目标则要求政府采购方式设计时要进行效率评估,综合考虑政府采购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与供应商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平衡。这就必然会设计出以公开招标方式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www.xing528.com)
现实政府采购方式设计中除理论导向和原则指引外,还需考虑采购的复杂性与技术性等要素。如客观上供应商的数量不足以产生市场竞争时、技术规格无法事先确定时、供货具体时间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供应商具有唯一性时等应如何处理。这些要求使得政府采购法制除规制核心的公开招标方式外,还必然规制其他方式以作为公开招标方式的补充。当然,为了保证公平和透明,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必然是有条件的,并受到严格限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