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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府采购方式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而政府采购主要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力求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在采购方式的构建中充分体现出“经济理性”论的要求也是很自然的,更是必要的。因此,政府采购方式大多强调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成为为基本且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控权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政府采购方式设计的微观理论基础是控权理论。

构建政府采购方式的理论基础

从制度型构理论基础上看,政府采购方式作为规范采购人和供应商及其相关主体行为的制度往往涉及到两个基本维度:一是宏观理念层面的基础理论,二是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理论。

依据马汀博士对政府采购法制的研究,在采购方式的建构上,宏观层面的理论基础存在着两种考虑:“一个是以‘自由市场’为本位的‘经济理性’论;另一个是包含更多的‘干预主义’观念的‘工具性或再配置使用论’”。[1]

“经济理性”论是奠定在经典的经济效率原则基础上的一种理论,它认为在经济活动中激烈的竞争能进一步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率,进而为国库节约资金,使操作效率得到最大化,进而保证纳税人的金钱得到公平、公正的使用。[2]而政府采购主要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力求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在采购方式的构建中充分体现出“经济理性”论的要求也是很自然的,更是必要的。[3]其具体制度设计必然要强调采购方式应以强制性的公开竞标为核心内容;要求在采购方式的构建中尽可能地保证市场中所有的潜在供应商都能参与竞标;要增加采购方式的透明度以及严格限制采购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边际。因此,政府采购方式大多强调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成为为基本且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干预主义”理念下的“再配置使用论”将政府采购视为利益的再分配。该理论认为:自19世纪以来,伴随社会的转型以及国家职能的结构性变化,国家用于社会管理的手段也出现量和质的变化,利益分配方式成为政府实现其预期目标的重要方式。[4]而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的使用,当然是一种利益再分配,如果把它看作给付行政和福利国家下国家职能重组以后的又一种新的政府职能的话,政府对于同样具有参加采购资格的竞标人来说就存在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问题。当事人的权利举张在公法制度设计上又必然转化为国家在采购方式型构上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采购方式设计也就是对国家义务特别是政府义务的规制,政府只有履行公开、透明义务和遵循严格准则,才能确保竞争公平。这进一步说明为什么政府采购方式型构中要视公开招标为其基本与首要的采购方式。(www.xing528.com)

从微观视角看,基于政府采购法众主体中,采购人是其最主要的主体,而采购人本质上是受行政法调控的公法人。控权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政府采购方式设计的微观理论基础是控权理论。

控权理论是一种众所周知的传统理论。为什么政府采购方式的设计也必然受其影响,这主要是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政府采购是在供应商参与下,政府与供应商通过一定方式而开展的互动行为。尽管采购活动肯定会涉及相对方竞标行为,必然在相对方的积极参与下才能完成,但整个采购活动必须在采购主体的控制和主导下有目的的进行。因此,采购主体的活动就构成整个采购活动的核心。[5]同时,采购是一种相对复杂的现实活动,采购机关不仅享有一定的采购权限,而且还必然行使一定的裁量权。因此,要使采购活动成功,而且成为“对采购机关富有技艺和合理的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像采购那样,是对减缓市场压力的有效反映”[6],就必须对采购机关的权限,特别是其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和规范,并为其设计合理的边际,采购方式作为采购行为的最核心内容当然要遵循控权理论的一般本质和基本要求。

政府采购法制演进史表明,可行而有效的方式是为自由裁量权设计合理边际的有效方法。现实政府采购立法中,为控制政府采购人肆意甚至滥用采购中的自由裁量权,必然设计有效的采购方式。同时,政府采购作为采购主体与供应商的互动行为,其目的“本来就是在分离的、非人格的商业行为与政府和契约相对方之间寻求一种共生关系之间的一种折衷”。[7]要在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共生关系和行为互动,就必然要规范一定的采购方式,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是双方获得信任并能持续有效地展开活动的科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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