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市场供方主体。他通常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在我国主要是科研、民生服务等领域个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供应商。除特殊领域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对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发达国家在其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这些共识多数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拟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吸纳。现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都是结合《示范法》规定的具体化。[17]依据《示范法》,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第一,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供货方,其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关系到他在政府采购中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具有法定权能才能保证采购合同的有效运行,尤其是供应商出现违约和违法时,采购人才能有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而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商业信誉和会计制度是评估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外在表征,只有遵纪守法和有良好的履约业绩的供应商才能有效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除正面规定履约业绩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外,有些国家政府采购法制还规定企业应当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和停业等状态的排除情形。第三,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必备的物质设备等。政府采购项目的履行必须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和专业人员基础,没有这些基础,供应商就难以全面承担履约义务与责任。因而,必要的专业和技术资格、专业和技术能力、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管理能力就成了供应商应当有的资格条件。第四,良好的依法纳税和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依法纳税和交纳社会保障资金是现代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最起码的社会公德要求,供应商这些基本义务的履行,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也必须要有这些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同时,这些基本义务的履行有助于促进供应商的公平竞争。第五,其他的基本义务。如绿色环保义务、符合国家产业要求等基本公共政策义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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