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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主体的确立标准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金性质是确立政府采购实体的首要标准。正是这种规制使使用公共资金采购的主体成了政府采购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是确立政府采购主体的一个首要和根本标准。[4]GPA在政府采购主体认定上就采用了政府目的这一标准。我国政府采购立法采用的就是财政性资金标准。

政府采购主体的确立标准优化方案

政府采购主体同政府采购内涵一样,各国因其政府采购法治的历史传统、经济体制类型及国家职能的差异都有不同的具体样态,但在规制政府采购主体时普遍都考虑到资金性质、政府目的和受政府控制与影响程度等要素。

资金性质是确立政府采购实体的首要标准。形式上看,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具有某种目的一致性,“采购之根本目标在于确立所需材料的来源,并在需要的时候以尽可能经济的方式按可接受的质量标准获得这些商品”。[3]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的资金具有公共性,私人采购的资金来自当事人,而公共资金的使用者不一定总是会按照资金所有人的意图使用资金,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特别规制。正是这种规制使使用公共资金采购的主体成了政府采购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是确立政府采购主体的一个首要和根本标准。对于公共资金的具体界定,各个国家用词也不一。社会主义国家通常由财政部门向政府安排资金预算,因而称为财政性资金。当然财政性资金大多数是预算内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扩充解释到财政性资金提供的各种担保和融资甚至租赁。西方发达国家则将从纳税人中获取的资金用来支付政府采购费用,因而常常用公共资金一词来表示。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公共资金可以通过资助、捐款、募捐等方式而获取,这样西方公共资金的范围就更加宽泛,因而其在政府采购的用词上也由过去的“government procurement”改为现在的“public procurement”。

资金的公共性是确立政府采购的首要标准,但在现代社会随着公共组织的发展和公营企业的出现,这些组织也使用了公共资金。如果简单地用资金的公共性来判断很容易将所有的公营企业都纳入到政府采购主体范畴,其实很多公营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非常注意竞争性,通常以竞争性来决定产品的购买,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的公营企业都纳入到政府采购主体范畴,极容易泛化政府采购主体进而将所有市场主体都视为政府采购主体,由是近来的法律规制中又采用了受政府控制和影响标准。这种控制首先是指资本的控制,也就是在股权上和资金投入上对公共实体和公营企业施加影响甚至控制;其次是人员的控制,向公共组织和公营企业指派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管。正是受政府的控制和影响,他们在采购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都要服务于政府目的,故此标准也成了确立政府采购的又一准则。(www.xing528.com)

受政府控制和影响标准,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共资金标准之不足,但依旧难以有效区分采购实体的竞争性采购和非竞争性采购,因而当今政府采购立法又采取了政府目的准则。政府目的核心的是指采购是为了政府正常运作和办公,常常没有竞争性采购那种盈利动机,“从事和管理采购职能的人员没有公司雇员需要盈利的动机”。[4]GPA在政府采购主体认定上就采用了政府目的这一标准。政府目的的优势在于它能够明确区分制造和转售目的,以政府目的采购的产品主要是为政府机关之间所用,“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机关和部门之用,通常他们不是用于制造和转售之目的”。[5]

以上是从一般意义来分析政府采购主体之界定标准的,在具体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各国因政府采购立法的背景和解决问题的突出点不同,加之不同国家的经济类型和政府职能的差异,具体国家在规制政府采购主体时可能采取上述标准的某一标准,也可能综合性地运用三个标准。我国政府采购立法采用的就是财政性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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