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其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独立战争时期。当时为解决战争所需军需品、物资及劳力匮乏的问题,产生了以集中购买方式保证行政机构和军事部门正常有效运行必需的物品和劳务的客观需求,政府以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身份到市场购买的政府采购方式应运而生,美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制了此种实践,并将采购权赋予了财政部长。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实行预算财政制度,行政机构维持其运行所需资金来源于立法机构批准的预算案,超越预算受到严格限制。这样,如何有效利用预算资金成为政府的首要考量,它强化了集中统一采购方式,专司满足政府日常管理职能所需物质和劳务之供给的政府采购之职的采购部门得以设立。采购部门“采购之根本目的在于识别所需材料的来源,并在需要的时候以尽可能经济的方式按可接受的质量标准获取这些产品。采购部门必须能够快速有效地满足需求,并且采购程序和政策必须同商业惯例相吻合。采购部门利用专业技术和方法,聘用专业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保证采购项目能完全符合需要”。[55]可见,经济地采购到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务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效率价值(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成了政府采购法制之首选。
政府采购行为的正当性建立在经济效率的可行性及其满足行政机关需要的必要性上之所以可能,首先是促使政府采购产生的两个客观事实——解决战时军需品和劳务匮乏与充分有效利用预算案批准的资金使然。战时物质采购往往是急需的,经济获得所需物品之重要性遮蔽了控制采购人“经济理性人”的品格之必要性;而有效使用资金的重要性强化了采购过程应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之价值。另一方面,乃是与当时人们普遍接受的“经济理性”论的规模效益观相关。该观点隐含了由政府某一部门集中采购政府管理所需要的产品可以在大规模采购中刺激供货商获取“垄断”利润,降低价格,进而使得操作效率得到最大化,政府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节约国库资金,保证纳税人的金钱得到高效使用,为保证税收之强制征收在社会容忍度的范围内提供了可行途径。再者,美国独立后头十年的经验表明,国家建设的侧重点“从提供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以防专制政府的干预转移到了对一个有效的共同的政府(Effective Common Government)的创建”。[56]建立一个强大的美国中央政府成为当时大多数美国人追求的理想,正是这种信念,加之任何一个刚成立的政府都不会过分滥用权力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使得行政机构践履其正常职能应获致一定程度自由裁量权之观念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至少能为大多数人所容忍,也就是这种容忍在设计政府采购制度时控权的重要性让位给了效率的重要性。更有甚者,美国建国初期行政权并未充分展开,民众对行政权的危害缺乏充分认识,而当时流行的政治理念则是:“在共和政体中,对自由的最大危险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因为:“第一,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比其他部门更为广泛而且不容易受到限制;第二,立法机关容易接近人民的钱包,对其他部门的金钱酬报也可以施加影响。”[57]对立法权可能产生的侵权之焦虑不安遮蔽了控制行政权的重要性。于是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时控权的重要性让位给效率的重要性就在法律规制的应有理路之中。(https://www.xing528.com)
以效率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制其规范的核心内容就是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并对该机构的权力范围、行权方式等进行了规制。缘于斯,美国始初政府采购法制的内容主要是赋予当时的财政部长或后来设立的政府采购局(Offic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集中采购权,并粗略地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且规定:在具体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所要考虑的是商品的价值因素和质量因素,尽可能以最低廉的价格获得质量最佳的产品,以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满足政府工作部门维持其运转之需要。并要求采购部门应根据国会通过的预算来执行政府采购,除非行政部门有国会所拨的款项,否则他们不能授予合同。[58]当然,政府采购是在供应商参与下政府与供应商通过一定程序而进行的活动,这种活动的正常进行还离不开采购方式的规定,美国始初的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直接采购方式。其目的仅在于限制政府采购主体不滥用职权,显而易见地背离公共资金所有人的意图去追求个人的好处,且这种限制以不得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力为限。可见,具有法律形式的美国政府采购法制其价值和意义却在经济政策方面,而非法律领域。其实,法律之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平和秩序,这一价值目标在政府法制的展开则是将政府采购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必要限度内以确保供应商获得平等机会。片面注重经济价值和意义可谓是美国政府采购法制初期的一大缺陷,不过这种缺陷必将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演进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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