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原则是指政府采购应给予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均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它是政府采购法制的又一重要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1.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公正最核心的要旨是平等,平等是公正的基本要求,公正首先意味着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者均有同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资格预审对所有的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的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应当一致,不对国内不同地区或国外投标商进行歧视。2.公平适度地行使采购自由裁量权。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许多环节和细节并不为政府采购法制所精确规制,采购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往往比较大,只有将采购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公正合理的限度内,才能真正公正对待一切供应商,为此政府采购法制通常规制不同的采购方式及其相应适用条件和程序来限制采购自由裁量权。3.体现比例原则要求。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政府采购法制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具体来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采购人自身利益,并做出有助于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最小限度损害采购人利益的采购行为。具体来说,在采购过程中应要兼顾政府采购扶持民族产业、促进中小企业等的公共政策目标。
为确保公正原则的实现,各国政府采购法制通常规定回避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