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说理”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说明道理;二是讲理,不蛮横。法律文书说理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各方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如何认定、如何确定案件性质、如何分清是非、如何定罪量刑、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得出处理结论所发表的法律观点。换言之,即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处理结果要有理有据,不武断蛮横。法律文书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都需要说理。法律文书说理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既要充分透辟、入情入理,又要依法论理、切中要害,让当事人看后心服口服。法律文书说理有多方面的要求,并受传统法文化、司法人员个人素质和责任心、相关司法制度的设置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下面谈几点具体要求:
(一)说理应坚持的原则
法律文书说理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①合法性原则。法律文书是处理法律事务的文字记载,其说理首先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法律文书中阐述理由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围绕法律文书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对案件处理结果及其形成过程作出全面解释。②针对性原则。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诉(控)辩主张展开说理,对争议焦点问题逐一作出法律判断,论证应与诉(控)辩意见相互对应,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应当明确,事理法理分析要与案件处理结果相对应,案件处理结果要与诉讼请求相对应。③逻辑性原则。法律文书说理需要根据办案人员查明的事实,以法律和法学原理为依据,运用逻辑方法,分析和认定案件的性质,阐明处理案件的结论性意见。说理只有合乎逻辑规则,得出的案件处理结论才能经得起检验。这一点在裁判文书说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裁判文书中理由的阐明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裁判理由阐明的内容反映三段论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论证过程中应做到案件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论逻辑连贯,逐层递进,不自相矛盾。④充分性原则。制作法律文书时,无论是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是非责任的分辨、诉(控)辩意见的回应,还是对法律依据的选择、处理决定的作出都应论证充分,说理透彻,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注重办案实效,切实化解矛盾,让当事人能够在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自觉履行案件处理结果。
(二)说理应繁简得当
近年来,因受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矛盾加剧,各种性质的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公检法机关受理案件的数量也呈递增趋势,办案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如果要求所有法律文书的说理都要达到细致化的程度,势必会影响诉讼效率,造成案件积压。因此,法律文书说理有必要实行繁简分流。
要做到繁简分流,关键要把握好分流的标准,即哪些案件的理由需要详写,哪些案件的理由可以简写。总的来说,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诉讼各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少说理,甚至不说理。对于需要说理的地方,也应简明扼要,以节省制作文书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例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各方无争议,就没有必要在法律文书中详尽地分析证据,论证说理;如果诉讼各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但法律适用上存在难点,当事人对此有不同看法的,则应进行说理,但这种说理应当简明扼要。又如,对于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可以简化说理的内容和方式。因为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已经达成共识,使得司法人员已无对处理结论进行分析论证的必要性,同时也可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愿和处分权的尊重。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事实与证据之间关系不清、法律适用难点多、诉讼各方争议大的案件,应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把事实证据分析清楚,详细地把理由说透彻,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展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另外,对于那些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如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很高的民事案件,在说理时应当进行充分的事实论证和法律解释,以树立办案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
(三)事实论证应围绕证据进行
事实论证就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心理过程。事实论证在裁判文书中尤为重要。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理”包括“事理、法理、学理、情理和文理”,其中的“事理”就是事实认定中需要说明的“理”。事理是所有道理的基础,说事理就是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交代清楚,通过裁判文书中认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原貌。事理充分的标准是使人看了裁判文书以后,感到案件事实客观、真实、可信,不产生合理怀疑,确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就是案件的客观事实。[32]
事实认定的依据是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进行事实认定首先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由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法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更应重视事实论证,通过对各种证据的“三性”进行分析、判断,并通过文字将这一过程体现出来,为后面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夯实基础,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展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褚×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时制作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桩事实不予认定的判决理由部分,就是通过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以及对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的综合运用,说明对控方指控的事实为什么不能认定的道理。下面将此部分判决理由展示出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健指使罗×军将华玉公司账户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钟×欣在境外的银行账户上,这一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指控被告人褚×健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是否充分;争议的实质是被告人褚×健的行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观要件,从而是否构成贪污罪。经审查:
1.罗×军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罗×军直接实施转款行为,在这一指控中有利害关系,作为证人作证时,证言的内容前后不一,特别是出庭作证的内容与开庭前所作证言有重大变化,在重要情节上自相矛盾,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罗×军的证言不予采信。(www.xing528.com)
2.钟×欣的证言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证言中关于专门为被告人褚×健转款购买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一节,经查证,在时间上、用途上均存在矛盾;关于提供给被告人褚×健账号一节,有多种说法,前后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钟×欣的证言不予采信。
3.公诉机关出示的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购买烟丝膨胀设备的钱款没有从转出的1156万美元中支付,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褚×健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对罗×军、钟×欣的证言不予采信,指控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提供证据证实犯罪的责任,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该指控中,证据反映出被告人褚×健转款行为的主观故意,同时存在非法占有、购买设备或其他目的的可能性,不具有充分的排他性,因此,指控被告人褚×健贪污1156万美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33]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直接采信,但对存在争议的证据,则应从证据形式、证据内容、证明力三个方面对每一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详细的解释和严密的论证,并综合全案证据说明当事人举证完成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的程度,是否达到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并详细阐明心证理由,使案件事实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34]
(四)法律适用说理应分析透彻
在实践中,法律文书对适用法律问题的说理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当中。刑事裁判文书法律适用的说理,应主要针对控辩双方有关案件定性、定罪和量刑的争议焦点,运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法学理论,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有哪些影响量刑的情节。例如,上诉人于×故意伤害一案。该案控辩双方对于×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存在争议。出庭检察人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均认为上诉人于×的行为不是特殊防卫,而辩护人则认为属于特殊防卫。对此,该案二审判决书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进行了如下解释,并结合案件事实,说明于×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有力地反驳了辩护人的观点:
上诉人于×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辩护人提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讨债人员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于×捅刺抢劫者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出庭检察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持反对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有权进行特殊防卫。但本案并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经查,苏×霞、于×明系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占借贷,自愿接受吴×占所提10%的月息。既不存在苏×霞、于×明被强迫向吴×占高息借贷的事实,也不存在吴×占强迫苏×霞、于×明借贷的事实,与司法解释有关强迫借贷按抢劫罪论处的规定不符。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于×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35]
民事裁判文书法律适用的说理,应重点围绕诉辩双方有关民事纠纷的性质、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等问题上的争议焦点,运用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法学理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各方当事人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在解释拟适用的法律条文时,应逐一分析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并与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对照,充分说明拟适用法律规范的所有构成要件已经得到满足,法律规范足以“涵摄”本案事实与证据,判决结果与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必然逻辑联系,并对当事人争执焦点给予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36]
不管是刑事裁判文书还是民事裁判文书,对法律适用的说理都应做到充分透彻,不仅应对法律规定作出合理恰当的解释,还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以理服人,令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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