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理由的写作方法主要是说理,但有时也会在说理过程中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理由中对被告人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的说明,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各被告人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的说明。
说理,在一般文章中叫议论,是指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在法律文书中,说理也称理由的说明,指的是通过对客观事实和问题的剖析评判,辨明是非,阐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态度的表达方式。
前面讲的叙述只是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实事物,说理才能解决对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的认识问题。从认识论的角度讲,叙事和说理是同一认识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叙事属于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说理属于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二者关系密切,叙事是说理的基础和依据,说理是对所叙事实的概括和评论。
说理主要体现在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法律文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两个方面。事实理由是指对法律事实及其证据的分析、认定。法律理由主要是指对具体案情的法律认识和法律适用。法律文书理由来源于法律文书事实,它是依据一定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进行说明的一种推理。[18]法律文书制作要求论证推理正确、讲明道理、合乎逻辑、依法说理。
法律文书是诉讼制度的直接反映,而说理是法律文书的灵魂。从社会文明角度看,不予说理是野蛮的,体现的是典型的人治;充分说理能够体现法制健全、社会文明。从对当事人的态度看,不予说理体现粗暴,充分说理体现对人权的尊重。[19]在现代社会,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而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法律文书说理就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体现司法文明与公正。另外,法律文书说理,亦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法律文书说理的构成要素
一般地说,说理都是由论点、论据和论证三部分构成的。
1.论点。论点是作者的观点,一般由作者直截了当地提出来。法律文书的论点就是法律文书制作者的观点,表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断定和结论。法律文书的种类不同,制作的目的就不同,因此,确立的论点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讲,法律文书的论点要求正确、鲜明。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论点是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具备逮捕的条件,要求检察机关予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论点是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予以惩处。但公安机关的呈请立案报告书,由于其制作时间是在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案件的许多情况尚不明朗,只能根据初步获得的证据和线索进行判断、认识案情,因此,其论点可以是或然性的,而且有的必须是或然性的。例如,“王×很可能是作案人”“被害人可能是熟睡时被杀的”。
2.论据。论据是作者建立论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若只有论点,即使其完全正确,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论据支持,论点也难以树立起来。法律文书说理的论据,主要有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法学理论、法律解释,等等。
用于法律文书说理的案件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即经过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时有些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由于无法用证据证明,便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案的依据,因而不能成为说理的论据。
作为论据的案件事实,在说理时,不是简单地重复已经叙述过的事实,也不能将已叙述过的事实一笔带过,而是在弄清事实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用精练的语言文字对案件事实加以概括,从而表明制作者对案件所持的主张。如宋××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写道:“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价值人民币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这段文字就是对案件事实高度概括以后形成的判断结论。
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论据出现,在法律文书说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刑事判决书中,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理由部分需要用法院采信的证据作为论据反驳控辩双方的错误主张。对于无罪判决的案件,特别是对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以判被告人有罪的案件,理由部分一般都将证据作为论据使用。在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也常常将证据作为论据使用。对当事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理由,应直截了当地予以否定。如有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原告主张“T850汽车贸易”系其与被告汽车进出口部和被告科贸公司三方合作的,并以科贸公司代替汽车进出口部向其付款的行为,来证明汽车进出口部的债务合法转移至科贸公司的事实成立。而科贸公司只承认代为付款,否认债务转移。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原告主张债务已经转移的事实不能成立,其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交的1997年8月23日的公函,被告科贸公司认可其内容是真实的,并于8月27日复函给原告作出了付款的承诺,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1997年9月8日原告给科贸公司要求分期还款的函,因被告科贸公司否认收到过,而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已送交科贸公司,故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不予确认。对于原告对该主张所提交的其他证据,因被告科贸公司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这些证据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均是被告科贸公司承诺在被告汽车进出口部委托的情况下,代为向原告付款,并没有意思表示已经接受了被告汽车进出口部欠原告的债务,故原告主张债务已从汽车进出口部转移至科贸公司的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20]
这起经济纠纷案件,对证据的认定是说理的关键。因为证据证明的内容是论证原告主张债务已从汽车进出口部转移至科贸公司的事实能否成立的重要论据,所以,判决书在说理时几乎完全是围绕证据进行的,这充分说明证据在说理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文书在阐述理由时,要求依法说理,引用法律条文。因此,法律文书理由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便是论据。作为法律文书说理论据的法律,应当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其他部门法、命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命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都不能直接引用(即不表述为根据某某命令、条例、指示等),而是在理由部分根据说理需要将其作为判案理由的补充(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规章和规范文件常常被用作裁判文书说理的素材)。但应注意,作为判案理由的命令、条例、指示、规章不得与狭义的法律相抵触。[21]
例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诉沙××信用卡纠纷一案时,所制作的一审判决书中就将宪法作为论据论证不支持信用卡高息的理由。该判决书理由部分写道:
从反向角度,如果认可信用借款超高额利率将导致为法律及社会民众不可容忍之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2]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排除出民间借贷范围。可见,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法律实质特征区别在于是否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国家对特定实体予以批准从事金融活动,是期待其通过金融活动在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两方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特有贡献,而并非特许银行可以形成高利、高息,形成特权。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银行监管部门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经济进步良好目的和愿景出发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与适用,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实体和行业利益……[23]
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办案时,有时会遇到成文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如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当个案的处理无具体法律条款可依时,法官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判案,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在此情况下制作民事判决书,在理由部分说理时,就需要运用法理进行论证、阐释。
除上述论据之外,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律文书在说理时,还将情理、案例、专家学者的观点作为论据使用。如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生效的刑事判决中未涵盖的新证据,致使民事判决与生效刑事判决可能存在冲突。对于两者如何协调,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学者观点作为论据论证。此做法系全国首例。该案判决理由是这样写的:
关于民事诉讼中出现未涵盖在生效刑事判决中的新证据,致民事判决与生效刑事判决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法律或司法解释缺乏相应的规定。对此,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叶金强教授在刑民交叉研讨会上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采取分别判断、个案判断,即在该类案件中,案件的事实是同一的,但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关注的重点不同,需要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不同,裁判的结果也应当根据刑法、民法分别作出判断。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在刑民交叉案件研讨会上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没有一个简单的处理模式,无论是“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都是教条化、简单化的处理方法,最重要的原则还是取决于具体个案中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的关联性和相互影响程度。[24]
该案中,主审法官能够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大胆援引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说理,加强论证说服力,既凸显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完美结合,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专家理论的最终检验和最高评价。
3.论证。论证是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揭示论点与论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分析事理。
论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论证者有逻辑方面的知识,因为说理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密切。具备逻辑知识,是进行说理的必备条件。王力教授曾经说过:“要有分析能力就要有科学的头脑,逻辑的头脑。”逻辑是研究人们思维方法和规律的科学。进行论证,必须遵循逻辑规律,才能论证严密,得出正确的结论。
论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立论。即作者从正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从而使论点建立起来。一种是驳论。即作者运用事实和理论材料,证明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在驳倒对方观点的同时,将自己正确的观点树立起来。通常情况下,立论和驳论是分开进行的,但有时又是互相结合的。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运用什么样的论证方法,要根据论点与论据之间的关系来决定。
(1)事实论证法。事实论证法,是指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作为论据证明论点正确的论证方法。列宁曾经说过:“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文书制作者用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明论点的正确性,本身就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这种论证方法在裁判类文书、论辩类文书中经常使用。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员王××制作的一份二审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
查侯丁某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之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妻之情,且患有羊角风病,已当庭证明。上诉人谓侯丁某年轻力壮,并无不治之症,显属遁词。而欲以侯丁某之侄与侯张氏为嗣子,亦何能弥补侯张氏终身幸福之缺陷。侯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侯丁某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异,实出诸不得已之衷心,更何得指为张明之教唆图财。原判依边区婚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款之规定,判决侯张氏与侯丁某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合。本件上诉无理,故判决如主文。
这一判决理由层次清晰,针对性强,令人信服。理由部分一开始对案件事实进行概括,进行事理分析,说明侯丁某不仅神经错乱,具体表现为“四个不知”,即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之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妻之情,而且还患有羊角风病,这些事实已经被法院查证属实,从而有力地批驳了上诉人所谓的“侯丁某年轻力壮,并无不治之症”的辩解,为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理论证法。法理论证法,是指运用法律规定或者法学理论作为论据证实论点正确的论证方法。实践中,不论是刑事案件涉及定性、量刑、适用法律问题,还是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区分民事责任大小等问题,均可以进行法理论证,揭示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必然联系。运用法理论证法强调论证的周密性,有时除了引用必要的法律条文之外,还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加以阐述。如有一起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防卫过当,辩护人则认为是正当防卫。辩护词中有如下一段话:(www.xing528.com)
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扎伤被害人的行为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根据这样的事实得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结论却不敢苟同。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被告人对于不法侵害者的防卫行为,虽然在使用的器械上,较不法侵害者锋利些,但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对方拿的是短刀,被告人拿的是长矛。这样把不法侵害者扎伤,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否则被告人遇到手持短刀的不法侵害者的侵害,必须放下手边的长矛不能用,只有找到一把短刀来和不法侵害者对抗,才算是“正当防卫”,那样恐怕早就被不法侵害者砍死或砍伤了。[25]
辩护人在上述辩护词中,首先表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扎伤被害人的行为事实不持异议,接着明确表明对公诉人提出的“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控诉主张不予认可,然后运用辩护词中的《刑法》第20条之规定,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被告人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3)因果论证法。因果论证法,是指运用因果关系理论证明论点正确的论证方法。在刑事案件中,任何犯罪后果的发生,都有其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尽管有的原因表现并不十分明显,但它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中,由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样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运用因果论证法,可以从案情纵向发展过程考察犯罪动机的起因、结果或者民事侵权的起因、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达到准确判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但是,运用因果论证法必须注意原因与后果之间应存在必然的联系,必须前后吻合,能够从前因必然推断出后果,切忌生拉硬扯,强词夺理。
(4)对比论证法。对比论证法,是指在对设立的论点进行正面论证后,为了增强其说服力,再用假设的方式从反面予以论证的方法。这种论证方法可以使说理严密,无懈可击,逻辑性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运用对比论证法应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相对比的双方应当是在同一立论统率下展开,不能相互脱节,否则就无法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
(5)反驳论题法。反驳论题法,就是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根据反驳对象的不同,反驳论题法可以分为:运用事实作论据反驳、进行法理分析反驳、进行情理分析反驳、用推理形式反驳四种形式。这是驳论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方法。如××县人民法院审理舒××诉蓝剑公司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时对证人证言的评析,就运用了反驳论题法。此案案情是:1995年6月10日,原告舒××在其妹夫家中与其妹夫荣××、表弟李×共进午餐,舒××拿起一瓶蓝剑啤酒,尚未启开,啤酒瓶突然爆炸,击伤其左眼,致其左眼失明。舒××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蓝剑集团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损失、生活补助费以及8万元残疾赔偿金,并向法院提交了破碎蓝剑啤酒瓶、××人民医院与××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病历记录、病情证明。事故发生后不久,被告蓝剑集团派人对荣××、李×做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诉讼中,蓝剑集团将此笔录提交给了法庭。证人荣××、李×系原告亲戚,被告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此,法官在论证时指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亲戚为其作证。所以,不能仅仅从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上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且,消费者饮用啤酒,通常也只同亲戚朋友饮用。正如被告所承认的,蓝剑啤酒并不限于在公共场所饮用。因此,消费者如果因饮用啤酒而受伤必须要有毫无关系的人作证,否则就不能获得赔偿的话,不仅有悖情理,而且显失公平;更何况,荣××、李×的证言,是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在庭审质证中,原告表示没有异议,对于此一双方已经不争的证据,本庭当然予以采信。[26]
上述文字中“消费者饮用啤酒……而且显失公平”一段就是运用情理分析反驳了被告要求该案要有毫无关系之人作证的主张的荒谬性。说明被告主张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法院不予支持。
(6)反驳论据法。反驳论据法是利用驳倒对方论据的方法来驳倒对方论题的一种方法。由于论据是支持论题成立的依据,将对方错误的论据驳倒,其论题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也就不攻自破。具体运用时可以是用正确的事实论据反驳对方错误的事实论据,用正确的法律论据来驳斥对方不正确的法律论据,用事理分析作论据来驳斥对方虚假的论据,用揭穿伪证形式来反驳对方虚假论据四种形式。此法运用得当,能“仅以一击,而置敌方于死地”。实践中,抗诉书、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辩护词以及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常常使用反驳论据法进行论证。
(7)反驳论证法。反驳论证法,是指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题错误的目的。当对方运用论据证实其论题过程中出现了逻辑错误,诸如前后矛盾、论据与论题之间不具有必然的逻辑推导关系时,可以运用此法揭露其论证方式的错误。驳倒了错误的论证方式,建立在错误论证形式基础上的论题自然也就不攻自破。
(二)法律文书说理的方法
大多数法律文书写作都有理由的论述,理由的写作是一项比较复杂且难度较大的工作。因为写每一份文书都会涉及事实的性质、特点、制作主体的职能、具体文书的功能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而法律文书理由的篇幅通常都比较短小,且是一个独立、完整的部分,需要在这独立、完整而又有限的篇幅内概括出丰富的内容,阐明深刻的道理。这就需要制作主体必须具备科学的头脑、深厚的法律功底、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娴熟的写作技能。
法律文书的种类不同,理由论述的内容自然也不相同。但不管哪种法律文书,理由的写作都应当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写什么;二是怎么写。
1.写什么。起诉类文书(如起诉书,刑事、民事和行政起诉状等文书)均要针对一定的事实性质和特点进行说理。在说理时,事实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理由的性质和特点。以刑事案件为例,《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总则部分还规定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这是准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因此,叙述犯罪事实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来写。如果在事实部分叙述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种性质的犯罪,并且具有法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情节,就必须在理由部分根据事实的性质和特点及制作主体的职能论述其相应的理由,使理由与事实保持一致。
申辩类文书(如抗诉书、上诉状、申诉状等文书)往往是针对原审裁判即第一、二审和再审裁判中的某些不当提出抗诉、上诉或申诉的,其目的是要求法院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者依法重新审理。具体来说,如果原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或者遗漏了重要的事实情节,在写申辩理由时就应运用新的事实和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如何不当,是把非罪事实认定为犯罪事实、把轻罪事实认定为重罪事实、彼罪事实认定为此罪事实,还是遗漏了重要的事实情节。如果原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如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在写申辩理由时就应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或者民事权利义务构成理论进行论证,指出原裁判定性不准;或者从量刑情节方面进行论证,指出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或者从程序法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原裁判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裁判。
裁判类文书(如第一、二审和再审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理由的写法不同于起诉类与申辩类文书理由的写法。其具有双针对性,一方面针对事实的性质和特点,另一方面针对发生争议的对立双方的意见。裁判文书要写明以下三方理由:第一方理由是审方理由。要针对事实的性质和特点来表述自己的理由,即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意见或者民事案件的权利与义务、侵权与违约以及相应责任的意见。第二、三方理由是发生争议的对立双方的理由。一审裁判中对立双方为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或者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二审裁判中对立双方为原审未生效裁判与上诉、抗诉程序中的上诉、抗诉意见,再审裁判中对立双方为原审生效裁判与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民事为再审申请书)、抗诉意见。[27]
2.怎么写。“怎么写”和“写什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怎么写”是由“写什么”决定的。理由写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往往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案件事实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述的重点。法律文书论述的重点和叙事的重点是一致的。但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论述重点各不相同。例如,民事案件理由的论述重点主要是诉讼请求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以说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经过,阐明哪一方合法,哪一方违法,应由哪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要求言之有据,依法说理,合乎情理。请看下列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属刑事诈骗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导致本案系争存款被冒领,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而作为银行的被告,未能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不实印鉴,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违法收取高额息差、轻信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原告收取的619 980元高额息差应冲抵本金。第三人收到的891.3万元扣除息差应返还被告,并给付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原告应自行承担因第三人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30%,被告应承担因第三人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70%。至于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可按现分摊3∶7比例分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28]
这一判决理由在前文对双方争议焦点展开论证的基础上,明确认定了案件性质和双方的责任。指出被告未能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不实印鉴,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违法收取高额息差、轻信犯罪嫌疑人、使之有机可乘,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然后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提出了双方分担责任的比例。整个判决理由的论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评判双方当事人过错大小,公正合理地确定责任分担的方法和比例。理透责明,令人信服。
第二步:针对事实的本质和具体特点进行综合、归纳、提炼、概括。这是理由写作的一个重要步骤。所谓综合、归纳,就是对具体事实按性质、按类型、按主次、按问题进行排列组合。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除了应全面论述犯罪事实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之外,还应按被告人的主、从关系予以排列,以显示理由的逻辑性。这是提炼论据,确定论述条理性的一道重要工序。如果做不好,不但影响论据的形成,而且还会影响论述的条理性。
所谓提炼,就是从事实中提炼论据。这道工序实质上就是解决如何把理由写得简明扼要的问题。具体是指在综合、归纳的基础上,从各个具体事实中抽出共同的东西,也就是对各个具体事实所作的科学抽象,即所提炼的某个认识。这个认识往往就是一个简单的、然否明确的判断。所谓概括,就是从诸论断(即论据)中提炼理由的论点。具体说来,就是把从事实中提炼的论断进行高度概括后形成的论点。这个论点必须对各个论断进行全面、完整的概括,不能有所错漏。
在写作过程中,综合、归纳同提炼、概括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要求做到准确、全面、中肯、深刻。如一起离婚案件判决书对事实和理由的写述:
原告与被告2007年相识恋爱,2008年3月19日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被告身患疾病,原告一直积极为被告治疗,并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固执,加之共同外出做生意不顺利,影响了夫妻关系。2012年1月,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现仍共同生活。2015年2月3日,被告因家务琐事打伤原告,经××市××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系再婚,经过了慎重考虑才结合成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家庭事务双方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良性发展,但双方之间无大的原则性矛盾,目前夫妻关系仍可维持。若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夫妻间的理解与沟通,其夫妻感情尚存在修复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29]
上述判决理由就是在对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归纳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出来的。表明法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三步:根据事实特点进行分析论证。理由部分应根据案件事实的特点进行表述,分析论证必须具有逻辑性,层次清晰。例如,被告人周××受贿一案判决书理由部分的表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在担任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建设法院审判综合楼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工程项目承包商、供应商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169.3万元,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受贿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案发前向行贿人退款和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规定,被告人周××案发前向行贿人陈××和房×退款的行为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被告人周××不论是否在“双规”前或后如实交代的办案机关业已掌握的受贿线索针对的事实,都不应以自首论,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与法相悖,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认罪态度较好,受贿赃款业已全部退缴,在侦查阶段又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30]
上述判决理由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本院认为……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为第一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查与法相悖,不予采纳”为第二层;“鉴于被告人周××……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第三层;“为保障……判决如下……”为第四层。第一、三层内容是法院针对事实的性质和特点论证对被告人周××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表明审方对案件性质的认识;第二层是法院对控辩双方主张的评价,表明法院的判决是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之后作出的;第四层是法院为了保护被侵害客体的利益适用法律得出的判决结果,表明审方的判决结果及目的。
总而言之,上述三个步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缺一不可,在写作过程中必须反复思考才能完成。这就是法律文书理由写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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