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事实,指的是案情事实,又称案件事实,也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已经发生的,有证据证明的,隐含法律构成的事实,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12]法律事实属于事实的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了法律才会有法律事实。一般意义上的事实,必须经过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才能变成规范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也不同于文学作品的事实,后者追求的是艺术真实,可以用虚构的笔法叙写事实。法律事实与应用写作的事实也不完全相同,虽然两者都讲事实的现实真实性,但法律事实隐含了法律构成,而应用写作的事实却没有。在罗马法中,“因其存在而使主体获得或不再拥有主体权利的那些限制或条件叫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在人们之间创立的关系是法律关系”。或者说“法律事实是法律使某一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赖以发生的条件,换言之,是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3]可见,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构成法律关系本身的事实的总称。这种事实是被法律所处理或带有法律性质的社会范围内的事实。就其性质而言,是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统一,与法律构成、权利义务永远相伴。
法律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现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证明不了的情况,如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得来的消息,不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还必须隐含法律构成。所有具备完整内容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事实,都隐含着法律构成,即刑事法律构成、民事法律构成和行政法律构成。刑事法律构成也称犯罪构成;民事法律构成也称具体民事权利义务构成;行政法律构成也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构成。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文书中叙述的事实,必须是体现上述法律构成的事实。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因此,司法人员制作法律文书必须尊重法律事实,即案件事实,决不能虚构和歪曲事实,这是确保案件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文书事实的写述主要使用的是叙述的表达方式,但有时在叙述过程中也会涉及说明的方法,如在叙述犯罪事实过程中或叙述之后对证据进行说明。
(二)法律文书事实的叙述
1.叙述的视角。叙述是反映人的经历和事件发展变化的一种表达方式。视角是叙述者观察和认知案件事实的角度。通常情况下,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是凭借自身的感觉感知的,这就使得呈现出的案件事实与叙述者的个体因素密切相关。叙述者观察和认知案件事实的视角各不相同,不同的叙述者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同一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视角作为一种叙述方式,主要涉及叙述的人称、叙述的立场、叙述的感知等方面。实践中,不同的叙述主体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叙述的视点、角度的。如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基于履行自身职能的需要,常常会站在对立的立场看待案件事实,因此,他们制作法律文书时的视角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书叙述的视角,应根据案件自身的特点,只选择事物的一面进行叙述,而且一般都以正面叙述为主,极少从反面和侧面叙述。因此,叙述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都是顺叙的方法,即将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从头至尾地叙述出来。很少用插叙、分叙、补叙,基本不用倒叙。
叙述的人称,是指叙述者即写文书的人,采取什么角度叙述事情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事件人物的经历。如果用第三者身份从旁叙述就是第三人称;以当事人的口吻来叙述的就是第一人称。法律文书叙述事实,办案人员多是采取从旁叙述的角度,叙述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所以法律文书的叙述基本上用第三人称。
用第三人称叙述事实,既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又不受叙述者的生理和心理的约束,叙述者可以根据案件的时空变化直接自如地表达案件事实,不夹杂个人的好恶和爱憎,切实做到客观全面地叙述事实,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但也有少数法律文书的叙述必须用第一人称。如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结案报告、部分笔录等。用第一人称叙述,是把事实通过“我”或“我们”告诉读者。例如,“2015年5月18日晚上9点20分,灞桥区××派出所接到居民张×报案:其妻马××在家中被害身亡。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再如,“根据现场证据,我们认为,死者财产没有丢失迹象,生前也没有发生性行为,因此基本可以排除财杀和强奸杀人的可能性。凶手很有可能是死者熟悉的人。尤其是死者的王姓同事,应当作为重点侦查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文书叙事使用第一人称时,往往和第三人称结合起来,交错进行。因此,行文中变换人称要注意衔接、过渡。
2.叙述的要素。法律文书有自己特定的要素。不同性质的案件是由不同的事实情节组成的,因此,叙述事实的要素也各不相同。从法律事实构成而言,刑事案件事实是犯罪构成;民事案件事实是民事权利与义务构成;行政案件事实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构成。从法律事实要素来说,刑事案件叙述犯罪事实时应当写明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犯罪后果、被害人、作案人及其事后态度、证据等要素;民事案件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涉及的当事人,纠纷的起因、过程、结果,各方的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证据等要素;行政案件叙述事实时应写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涉及的当事人,纠纷的起因、过程、结果,各方的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证据等要素。
只有将上述要素叙述清楚,才能全面展示案情,帮助司法人员准确判明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责任,从而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3.叙述的特点。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与一般文章叙述事实有所不同,它有自己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最贵求实,最忌虚妄。任何法律事务的处理,办案机关都必须以事实作为基础,判明是非曲直,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文书事实写得如何,既关乎当事人生杀予夺、荣辱祸福,又关系到办案机关能否正确实施法律,公正合法地解决纠纷。在法律文书中交待当事人身份事项要真实、准确、完整,叙述事实强调客观求实,事实是什么就写什么,是侵权行为就表述成侵权行为,是犯罪行为就表述成犯罪行为,绝不夸大、缩小、歪曲事实。
对于初学法律文书写作的人来讲,“最贵求实、最忌虚妄”这句话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如有一房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是家庭妇女,2010年夏因丈夫工作调动,随夫迁居陕西省三原县……就是这样一件简单的事实,在某法律院校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练习中,出现了下面不合实际或不明确的写法:
“2010年夏,原告李×随夫调动工作,迁居陕西省三原县……”
“原告李×2010年夏因工作调动,迁往陕西省三原县……”
“2010年夏,原告李×因故举家搬迁陕西省三原县……”
“李×一家因调动工作迁往陕西省三原县……”
“李×随爱人调到陕西省三原县……”
“2010年夏李×全家搬往其丈夫工作地陕西省三原县……”
这是还没有法律文书写作实践经验的大学生的写作情况。实践中有写作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文书叙事求实上,有时也存在不足之处。如有一起继承案件,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对同一案件事实的写述就不一样。一审判决书写道,“聂×英在美国期间与美籍人希尔同居生活,生有子女二人玛格和爱德华”,二审判决书则写“被继承人聂×英1926年在美国又与希尔(已故)结婚,生有女儿玛格,儿子爱德华”。一审判决书的“同居生活”不完全符合事实;二审判决书的“结婚”符合客观事实。二审判决书在另一处还重申:“再查,已故的希尔曾于1926年在美国与聂×英结婚,此前,聂×英已是有妇之夫,本属于重婚,且在1941年双方已自行脱离夫妻关系,希尔偕子女回美国居住。至死亡前的数十年间,双方已无通讯和经济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聂×英就此向人民政府作了声明,于1957年与前妻李×亚离婚后,始准予聂×英再行结婚。”除聂×英与希尔是否结婚这一事实叙述不同外,一审判决书没有写明二人“同居生活”的时间,二审判决书写明二人结婚时间是1926年;一审判决书没有注明希尔已故,二审判决书注明希尔已故;一审判决书笼统地写“生有子女二人玛格和爱德华”,二审判决书写得很明确,即“生有女儿玛格,儿子爱德华”。[14]相比之下,可以看出,二审判决书在叙事求实上比一审判决书做得更到位。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一审判决书却仍在叙事上存在几处不足。由此可见,叙事求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通过长期的写作训练,不断积累经验,方能做得更好一些。
(2)叙事寓理,法在其中。任何文章的叙事都有一定的目的和意图。法律文书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文学作品的叙事以寓情为主,在具体写作时往往表现得隐蔽曲折一些,而法律文书叙事则以寓理为主,这个“理”指的是“法理”,因此法律文书的叙事更加直白。法律文书叙事寓理,对刑事案件而言,叙事应当包含犯罪构成的法理,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道理,构成犯罪的,还要包含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民事案件来说,叙事应当包含当事人之间有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违法、侵权行为的法理。如一起抢劫案件的起诉书中对案件事实的叙述: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陈××共谋对被害人唐××实施抢劫,并准备了催泪喷雾剂、透明胶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当晚8时许,孙××以装修房子为由将唐××骗至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办事处金南一路张公堤下小树林,在此等候的陈××用催泪喷雾剂喷射唐××的眼睛,使其丧失反抗能力,随即二被告人将其拖至草丛中,用透明胶带绑其手脚,并对其殴打,劫取现金人民币2200元及银行卡两张。随后,二被告人威逼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由孙××在银行ATM机上取走卡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15]
这段文字说明孙××、陈××具有抢劫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共同实施了抢劫唐××的犯罪行为,因此,孙××、陈××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人共同对此案承担刑事责任。
(3)讲究分寸,注重界限。法律文书的叙事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很讲究分寸的。因为刑事法律文书要界定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重罪还是轻罪的界限,民事法律文书要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法或者侵权还是合法,行政法律文书要说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还是违法,有无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些法律文书在叙述案件起因、发展变化的过程和结果时,必须很有分寸地将行为的各个法律方面如实地表达出来。而要真正做到尺寸适宜、界限明确,文书制作者在认识能力、表达能力和技巧方面必须达到较高的程度。
例如,有一起继承案件,一审判决书是这样写的:“郭×卿于1925年和聂×英的父亲结婚。彼时聂×英已在美国,独立生活。此后聂×英虽回国与继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聂×英已经成年,显然形不成养母子关系。”对同一事实,二审判决书的叙事是:“郭×卿于1925年与聂×英之父聂×南结婚。彼时,聂×英虽已成年,但尚在美国求学,经济上不能独立,生活依靠郭×卿夫妇供给。1936年聂×英回国后至1955年曾两度赋闲达11年之久。此间,聂×英及妻、女均靠郭×卿夫妇供养和照顾。1958年聂×南死后,聂×英与郭×卿仍有经济来往。他们事实上已形成养母子关系,上诉人均不否认这一事实。”[16]相比之下,可以看出,两份判决书有三处不同:一是一审判决书只写“彼时聂×英已在美国”,没有进一步写在美国干什么,因此所谓“独立生活”就没有事实根据;而二审判决书写的是:“彼时,聂×英虽已成年,但尚在美国求学,经济上不能独立,生活依靠郭×卿夫妇供给。”不仅写了聂×英彼时在美国,而且还写了他当时在“求学”。二是一审判决书仅写“此后聂×英虽回国与继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而二审判决书则写“1936年聂×英回国后至1955年曾两度赋闲达11年之久。此间,聂×英及妻、女均靠郭×卿夫妇供养和照顾”。三是一审判决书没有写聂×南死后,聂×英与郭×卿处于什么关系;而二审判决书却清楚地写道:“1958年聂×南死后,聂×英与郭×卿仍有经济来往”。可以看出,一审判决书对事实叙述笼统、粗疏,对事实发展过程没有表达清楚。而二审判决书的叙事详细、周密、清楚,具体分寸把握得很好。二审判决书在上述三个方面详尽叙述的基础上,确认“他们事实上已形成养母子关系”。两份判决书对事实叙述的程度不同,导致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结论。一审判决的结论是“郭×卿对死者聂×英的遗产无权继承”,而二审判决的结论是“原审人民法院仅以‘无血亲关系’为由否认郭×卿的继承权利是不妥当的。因此,撤销原判,改判郭×卿有权继承死者聂×英的遗产”。此例说明,在法律文书中叙事只有合乎分寸,才能准确反映案情,得出正确的处理结论。
(4)运用直笔,避免曲笔。法律文书叙事的目的是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叙之事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法律责任,关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因此,叙事贵用直笔,忌用曲笔。直笔就是据事直书,无所避忌。曲笔是指不直书其事,将文章写得含蓄曲折。这一点与文学作品截然不同。文学作品是为了供人们阅读欣赏的,为了吸引人,可以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法将故事情节写得含蓄曲折。而法律文书叙事追求平铺直叙,要求用朴实的语言文字将案情的始末,从头至尾写清楚,使人一看便知,一听便懂。
4.叙述的方法。在实践中展示案情事实时,根据案件性质、文书主旨不同,常常使用以下几种叙述方法:
(1)时序法。时序法,也称时间顺序法,是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展顺序加以记叙。这是一种最常用、最基本的记叙方式,适用面宽广。其特点是文章的层次和案件发展的过程基本保持一致。因此,首尾分明、脉络清晰,能够比较详尽地反映案情全貌,符合读者的接受心理。刑事案件在叙述一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一罪和一人多次涉嫌同一性质罪名的事实时常用时序法。因为一次作案依时间线索叙述,条理清楚;多次触犯相同罪名依时序陈述,能够让人清楚地把握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后果,以免混淆。民事案件大多采用时序法叙述案情,以客观、全面、真实地再现纠纷事实。但叙述时应注意突出重点,详述关键情节,明确因果关系。
(2)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罪法,是指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主次重轻顺序来记叙,把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大的犯罪事实放在前面详细叙述,将性质、危害、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事实放在后面叙述。这种叙述重点突出,主次责任分明,可以避免定罪失据,量刑畸轻、畸重现象发生,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数罪并罚案件。
(3)突出主犯法。突出主犯法,是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为线索,重点围绕主要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记叙,同时兼顾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叙述方法。此种写法能够使复杂的案情条理化,突出各个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便于司法机关分辨责任,准确量刑。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案件。
(4)总分法。总分法,是指先总括后分叙犯罪事实的写法。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记叙多人多罪名的共同犯罪案件的事实,如集团犯罪案件。这类刑事案件的案情一般错综复杂,叙述时需要点面结合,既不能疏漏残缺,又不能平行罗列,写作难度较大。总分法的特点是,先把该案的犯罪事实提纲挈领地总括叙述,然后再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从顺序或罪行重轻顺序分别叙述,以区分罪责。采取这种写法,可以使人清楚地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作案几次,每个人各自参与了几次犯罪。例如,某公安机关制作的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书中对事实的叙述就采取总分法,具体内容如下:
2011年6月,犯罪嫌疑人谭×在取得上海佳宛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的“东方明珠”品牌销售授权后,伙同贺×平、江×、汪××、向××等人以销售江苏虹宇太阳能热水器为名,对经销商采取虚假承诺的方式以骗取经销商的信任,并与多家太阳能经销商签订购销合同。在经销商将定金、货款支付给谭×后,谭×只发一小部分货物后就不再履行合同,而将剩余的货款按比例分赃,骗取严×菊等7名经销商货款共计25.7098万元。后因事情败露,犯罪嫌疑人谭×、贺×平、江×、汪××、向××等人纷纷携款逃跑。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谭×不仅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而且还伙同杨××、陈××、陈×、刘×、赵××、向××、覃××、胡××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以杨××取得的湖北靖华雨太阳能热水器在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地的代理为由,继续以类似手段实施诈骗,骗取马×军等52名经销商货款90.1310万元。具体查实个案如下:(www.xing528.com)
1.……
2.……
(具体写明每一起犯罪事实)[17]
该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共有9名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59次。该侦查终结报告书对事实部分的写述,先是通过总体概括,围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初步展示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然后再分别记叙了59起具体的诈骗事实。将犯罪嫌疑人各自参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被害人、诈骗金额予以详细展示。整个事实叙述简明清晰,重点突出。
(5)综合归纳法。综合归纳法,是指用概括的语言文字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综合归纳的记叙方法。该法多用于记叙犯罪未遂多起、最终既遂以及多次犯同类罪行的刑事案件。其特点是语言简练,节省笔墨,便于使人了解犯罪事实的全貌。但此法将犯罪事实写得过于笼统,难以突出关键情节。因此,在写作时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其他叙述方法。
(6)罪名标题法。罪名标题法适用于一人或数人犯数罪,数罪中涉案次数又较多的复杂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的写述。为了能将各罪的犯罪事实相区别,在叙述每一类罪名的犯罪事实之前,先冠以一个小标题“关于××罪犯罪事实的认定”,以此来统领该类罪多宗犯罪事实的写述。如“关于被告人贪污罪犯罪事实的认定:①……(第一宗认定的事实);②……(第二宗认定的事实);③……(第三宗认定的事实)”,这种写法可以将一人或多人多罪多情节的复杂案件事实叙述得有条不紊,眉目清晰。
(7)纵横交错法。纵横交错法,是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叙述案件事实的方法。纵的方面是叙述案情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的,横的方面是叙述法律关系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争执的意见与分歧之处的,纵和横结合起来,才能将整个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该法多用于民事、行政纠纷案件以及仲裁争议案件的事实记叙。在这些案件中叙述事实,既应叙述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和结果,又需要写明当事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还要求叙事简洁明了、层次清晰。为达此目的,适宜采用纵横交错法。
(8)揭示矛盾法。在民事、行政案件叙事时,一般都要写明当事人各方争议的事实及其主张,明确揭示出矛盾,为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查明认定事实奠定基础。在写作时,可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逐一列出小标题,分段集中叙写与主题相关的争议经过或具体内容。采用这种方法必须注意叙述的完整性,前后一致,互相照应,做到将所有的陈述连接起来能够构成争议案件事实的全貌。这种方法能够突出争议焦点,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故称为揭示矛盾法或突出焦点法。
(9)逻辑顺序法。逻辑顺序法是以反映问题的类别为写作的线索,分项列示,用逻辑顺序叙述案件事实。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法律关系较复杂,内容信息量较大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了做到条理清晰,突出所要表达的问题,写作时常拟一些小标题作为提示,如:①关于……的问题;②关于……的问题;③关于……的问题。
在写作实践中,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对于复杂的案件事实,往往需要将几种方法综合使用,才能写清案件事实。
(三)法律文书证据的表述
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存在的价值主要是证明案件事实。在法律文书叙事过程中,证据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举足轻重的要素。法律事实与诉讼证据密不可分,没有证据就没有法律事实的存在。证据如何用语言来证明事实的存在,即为证据的表述。实践中,有关机关和个人制作的法律文书对证据的表述,多是仅列举证据的种类,很少有证明关系或证明过程的表述,这是叙述案件事实需要改进的地方。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对证据的表述,一般只是对证据进行简单的罗列,仅把证据的具体名称与证据种类标明。如郭××盗窃一案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证据的写法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记录以及部分涉案赃物等,犯罪嫌疑人郭××供认不讳。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表述,同样也是重证据的罗列,即写明证据的具体名称与证据种类。但同时也强调证据列举的针对性,也就是要求列举相关证据必须针对起诉的事实。如孙××、陈××抢劫一案的起诉书中证据的写法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
2.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查询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
3.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唐××的陈述;
5.被告人孙××、陈××的供述和辩解。
这份起诉书对证据的表述,不仅仅列举出证据的名称和证据种类,而且还将证据分类展示,列举证据紧紧围绕起诉的犯罪事实进行。与上述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证据的表述相比,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对证据的写述更加具体、详细。
当事人制作的诉状类法律文书中对证据的表述同样只重证据的列举。如起诉状文书样式中的证据为:“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与侦查文书、检察文书相比较,更加强调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证人的住址,以便核实。但同样缺少证据的证明过程。如某伤害案件的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证据的写法: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县医院诊断证明2件;
2.省立医院、山医大附属医院、九○医院诊断证明各1件;
3.医疗费用票据20张,差旅票据15张;
4.证人刘×香、张×平、商××住济阳县××乡××村。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表述要求比之前三者更高、更严格。不仅要求写出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还要求写明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据之间如何相互印证。法官必须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后才能认证,即将证据的证明过程反映出来,以表明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如张×持有假币罪一案判决书中对证据的写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赵×证实2013年4月14日其去被告人张×家时,张送给其面值100元伪造的人民币6张;
2.搜查笔录记载,2013年5月6日从被告人张×家中缝纫机抽屉搜出面值100元伪造的人民币40张;
3.伪钞鉴定书证明以上人民币共计46张均系伪造的人民币;
4.被告人张×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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