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的概念和作用
结构,是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在文章学上指的是文体内部的组织和构造,亦即对表达内容进行材料组织的表现方式。就文章学理论的要求而言,文章的结构安排形式应根据主题的需要,对使用的材料进行有序的设计编排,诸如文意的衔接、观点的归纳等都应以作者的主观意图及写作需要加以灵活设计,因而结构往往没有统一的模式。
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指文书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各组成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法律文书的结构与一般文章的结构有所不同,它具有结构内容固定化、格式化的特点。因为法律文书属于公文的一个分支学科,公文的行使涉及的是公务活动,需要按照特定的运转程序进行,其制作必须遵循规范的格式,才便于运作。法律文书当然也不例外。
法律文书的结构包括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两部分内容。
1.法律文书的内容结构,也称实质结构,是指决定法律文书内在联系的各组成要素之间的有机结合,是法律文书的内核和灵魂。法律文书的内容结构一般由事实、理由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组成部分往往存在着内在的、有机的逻辑联系,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事实是阐述理由和作出结论的根据。因为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和评论,结论是根据理由部分的分析评论,自然而然得出应当如何处理的结果。法律文书的结构规范化一般是指文书内容整体的规范,具体到文书中某一特定项目的写作,仍然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加以设计。如事实部分如何叙述、理由部分如何论证,其具体结构安排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写作需要灵活处理。
2.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也称外部结构,是指法律文书所表现的外在形式,是一定的规格样式。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是法律文书的起始部分。一般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或事由、案件来源和处理过程等项内容。这些项目因文种的不同可以有所增减,但有较为固定的格式,这部分充分体现了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特点。在制作具体法律文书时应严格按照主管机关下发的文书样式中的规定制作。正文是法律文书的核心部分,几乎每个法律文书的正文都包括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项内容。但在具体法律文书中,正文的表述不完全相同。有些文书是将事实、理由和结论一并写在一个自然段,如公安机关的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有些文书是将事实、理由和结论分为两个部分写的,事实作为一个部分,理由和结论作为一个部分,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有些文书则是将事实、理由、结论分三个部分列写,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尾部是法律文书的结束部分,一般包括告知事项(或致送机关)、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等项目。这些项目因文种的不同,在具体写作时亦有些许差别,但签署、日期、用印则是每个文书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尾部与首部一样,规范化特点十分明显。一般用语固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样式中的规定,不能任意取舍,否则影响文书的效力。
法律文书的内容结构与形式结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内容结构决定了法律文书的外在形式;另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一旦形成,将直接影响法律文书的内容结构。因此,在写作时,既要重视法律文书的内容结构,突出每个文书的个性特点,不能千篇一律;也要重视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规范制作,不能随意取舍。
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法律从业人员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这种结构既反映一定的办案程序,同时又便于写作。其作用是:①能够保证法律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使其更好地发挥执法作用。②方便制作。有了结构,文书的起草、签发、定稿、制作正本、副本则比较方便,可以减少制作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③便于科学管理。有了结构则便于文书的发文、收文、归类登记、归档保存、检索使用等管理工作的进行,促进文书管理的科学化。
(二)法律文书结构的主要形态
法律文书在形式结构方面主要有表格式、填空式、笔录式和文字叙述式四种表现形态。
1.表格式法律文书。表格式法律文书,是指采用表格的方式来表现案件内容的文书。这类法律文书种类较多,如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人民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审批表、查封物品清单,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拘传票、民事诉讼中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部分判决书等。
表格式文书的内容基本上是要素化的。这些要素明确规定了填写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用语也很明确。直观地看,表格式文书就像一个平面图,把要填写的有关事项及内容都比较科学地排列在上面。要求制作者准确、具体、如实地予以填写。如民事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的小额诉讼程序用的表格式判决书(见下表)。
2.填空式法律文书。填空式法律文书,是指文书构成要素较为单一且大部分内容已经固定,只有少量内容由制作者填写的文书。这类法律文书在整个法律文书中占的比例很大。如公安机关的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人民检察院的执行逮捕通知书、拘留决定书,人民法院的提押票、逮捕决定书等。
填空式法律文书有单联、两联、三联、四联、五联、六联填空式文书,所填充的内容和项目不尽相同,往往将一些带有共性的内容用成文化的语言印制在格式之中,而将一些带有个性特征的内容,即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填写的内容空下来,要求制作者如实准确地填写即可。这类文书有时还和表格式文书结合在一起,既要填写某些内容,又要在表格内填写有关要素,但一般都较易制作。如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书:
×××公安局
指定管辖决定书
×公( )指管字〔201×〕×号
经对_____________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由______管辖。请________公安(分)局在_____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
(公安局印)
二○一×年×月×日
3.笔录式法律文书。笔录式法律文书,是指以文字形式如实记录案件事实的文书。这类法律文书包括所有笔录,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验明正身笔录、法庭审理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笔录式法律文书的整体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首部主要写明笔录的名称、制作的时间、地点、有关诉讼参与人及记录人等情况。尾部包括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捺手印。正文部分有的笔录是问答式,采用一问一记,一答一记的方式,将问话和答话准确、如实、扼要地记录下来;有的笔录是将具体办案过程和结果用叙述的方法如实记录下来。这类文书主要用于查明案件事实,记录的内容主要起证据作用,如果内容不真实就失去了制作笔录的意义。因此,制作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如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
时间2013年5月5日10时30分至2013年5月5日11时20分
地点 西安市××××公司
侦查员姓名、单位 王××、李××,西安市公安局刑警队
记录员 张×× 单位 西安市公安局刑警队
被询问人 赵×× 性别 男 年龄35岁 单位 西安市××××公司住址 西安市未央区××路××号 联系电话 ×××××××××××
问:我们是西安市公安局的民警,现在有几个问题想找你了解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明白。
问:5月3日上午你在公司吗?
答:我在公司。
问:5月3日上午经理室发生的事你看到了吗?
答:我看到了一些。
问:你看到了什么?
答:5月3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我拿着本月的报表去财务科。当我路过经理室时,听到里面有人在争吵,又听到一阵乱响。我刚要走过经理室,忽然经理室的门开了,一个男的从里面冲出,手里拿了一把刀,刀上还带着血。这人顺着走廊跑了出去。这时,附近几个办公室的同事都出来了,进了经理室,我也跟着进了经理室,看到马经理手捂着腹部躺在地上。公司的同事就用电话报了警。
问:那个男的长什么样?
答:他从经理室出来的时候背对着我,然后就跑出去了,正面没有看到。从背后看,大约身高一米七二,中等身材,留寸头,上身穿白色短袖衬衣,下身穿黑色长裤,脚穿一双棕色皮鞋。
问:还有什么特征?
答:他跑得太快,别的没有看清。
问:你以前见过这个人吗?
答:没见过。
问:你听见经理室内在争吵什么吗?
答:没有听清。
问:那个男的从经理室冲出来时,走廊里除了你以外,还有谁?
答:我看到当时走廊距我十几米远的地方有曹××、魏××,其他的人没有看见。
问: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以上说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赵××(捺指印)
2013年5月5日
这是一个询问证人的笔录文书。该文书内容简明清晰、层次分明,侦查人员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告知被询问人有关作证义务的要求,最后写了被询问人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
4.文字叙述式法律文书。文字叙述式法律文书,是指制作主体制作法律文书时在具体格式的框架下需要叙述案件事实、阐述处理理由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文书。这类文书包括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辩护人的辩护词,代理人的代理词等。
文字叙述式法律文书是法律文书的重点部分。因为这类文书解决的都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制作难度也较大。这类文书的整体结构呈现出规范化特点,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构成,每部分内容都由其特定的要素构成。但正文部分可以灵活写作。正文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这三方面内容的顺序一般不能颠倒,但具体内容应因案而异,写作章法也具有多样性。如下面几种文书正文的结构:
【例1】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9]
(2016)豫1221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www.xing528.com)
被告人陈××(又名陈×保),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 000元,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2日被××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在××县文化街北口乘坐2路公交车,乘车途中将张×手提包内的浅色花纹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00元、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陈××扒窃得手后到××县百货大楼十字路口处下车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的陈述、被告人陈××的户籍信息证明和前科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破案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扒窃现金4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是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审 判 员 刘××
代理审判员 王××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左××
这份刑事判决书是典型的文字叙述式文书。该文书结构完整,层次分明。从“经审理查明”到“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为判决书的正文。正文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下文书写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个层次写判决的理由,判决理由是从案件事实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第三个层次写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自然而然得出的处理结论。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用法律衡量事实,评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判断结论的方式,可称为“三段论”结构。
【例2】
分产契约[10]
立契约人:张××,女,72岁,系下列立约人赵××、李××、赵××之母、赵××之祖母。
赵××,男,48岁,张之长子。
李××,女,45岁,张之二儿媳。
赵××,男,52岁,张之养子。
赵××,男,18岁,张之孙子。
张××之夫赵××于2001年5月9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现遗有房屋两间(坐落于××市××街××胡同××号),赵、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蓄有人民币120万元,均存在张的名下。另有彩色电视机、冰箱、家具、生活用品等什物。赵××生前欠他人借款10万元。张××考虑到家庭实际情况,决定分割家庭财产,为做到合理合法,不伤和气,一次分清,永无争执。张××特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代书并见证,在征得各继承人认可同意的基础上,依照继承法,共同达成分产条约如下:
一、房屋一间(东厢房)、彩色电视机、冰箱、家具及生活用品等什物,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全部归赵之配偶张××所有。
二、张、赵之长子赵××为残疾人,一直未婚随张生活,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分得房屋一间(西厢房),人民币11万元。
三、张、赵二儿媳李××,对两位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张心甚慰,按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得人民币11万元。
四、张之养子赵××,符合第一顺序继承人条件,分得现金11万元。
五、张之孙赵××,父母双亡,应代位继承,分得现金11万元。
六、赵××生前债务10万元,从120万元中支出。
以上各条,立契约人完全同意。立约之时,律师在场,今后永无争执。
立约人:张××(签字)手印
赵××(签字)手印
李××(签字)手印
赵××(签字)手印
赵××(签字)手印
2014年8月10日
见证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本契约一式6份,立契约人各执1份,律师入卷1份。
这份分产契约从“一、房屋一间(东厢房)、彩色电视机、冰箱、家具及生活用品等什物,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全部归赵××之配偶张××所有”到“六、赵××生前债务10万元,从120万元中支出”为文书的正文。这一部分采取分条列项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对私有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此种结构称为条款式结构。这种结构常用于法律文书中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分产契约、遗嘱、公约、守则等文书的正文部分,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简洁明了、眉目清晰、易于制作。
【例3】
行政答辩状[11]
答辩人名称:××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市××大街84号
代表人姓名:陈×× 职务:局长
电话:××××××
因刘××等人诉答辩人滥用职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刘××等人具有违法事实
××学院学生刘××等7人自2007年入学后,经常聚集在一起躲在学生宿舍或无人上课的教室内赌博。每晚学生宿舍熄灯后,他们就在楼道里或者学院内路灯下继续赌博,直至第二天凌晨。赌资也由最初的几元、十几元发展到几十元、上百元生活费。据刘××在我局交待,最多的一次赌资达数千元,甚至将学习用品、衣物等押上。
对于刘××等人的赌博行为,其所在学院多次教育,但刘××等人不思悔改,直至发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刘××等5人闯入其班主任胡××老师的单身宿舍,对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胡××老师进行恐吓和威胁。刘××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刘××等人在起诉状中称他们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与法律规定不合。
二、对刘××等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正当的职权范围。刘××等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且经该学院有关领导批评教育仍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刘××等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15日、罚款200~1000元的处罚,既是正当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对刘××等人的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无半点滥用职权的表现。
三、刘××等人被学院开除,与公安机关无关
刘××等人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在此期间,刘××等人所在学院根据刘××等人行为的情节、性质和他们的一贯表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这是学院自身的职权,也是由学院自主决定的,公安机关并未参与意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单位行使职权,却被刘××等人混淆,并在起诉状中指责“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了学院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对于这种无理指责,公安机关是不能同意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刘××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滥用职权。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刘××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公安局
2009年5月25日
这份行政答辩状从“一、刘××等人具有违法事实”到“综上所述……驳回刘××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为文书的正文。这一部分为了证实答辩方对刘××等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并非滥用职权这一总观点,从三个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逐层分析论证,最后总结说明总观点是成立的,这种结构称为并列式结构。并列式结构的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并列式结构多用于辩护词、代理词、上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的制作。
法律文书正文部分的结构除了上述三种以外,还有直叙式、递进式、纵横结合式等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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