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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及重要性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文书的语言也要求准确,即应做到文字表意精确、解释单一、真实合法。与一般文书相比,法律文书对语言准确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工具,是法律活动最重要的信息载体,它在惩罚犯罪、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及重要性

(一)法律文书语言的功能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任何文书都是语言的艺术,法律文书也是如此。法律文书写作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语言的运用,诸如主旨的确立、结构的布局、材料的使用等都是通过特定的语言一字一句反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语言是文书制作者认定案情事实、确定行为性质、表明案件处理决定不可或缺的手段。高尔基曾经说过:“语言是一切事实和思想的外衣。”法国的司汤达在创作《巴姆修道院》时,每晨必读几页《法国民法典》,从中体会怎样写得自然,不拐弯抹角。作为文学家,他从法律文书中学习语言文字的运用,足见法律文书语言的独特之处。语言运用的好坏对于保证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至关重要。制作法律文书,如果语言准确、修辞妥切、句式规范、逻辑清晰,就能保证文书内容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全面有效发挥文书的作用。反之,如果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逻辑混乱,就会影响法律内容的正确表现,进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这样的法律文书不但不能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还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公信力。因此,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加强语言方面的学习,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和技巧。

(二)法律文书语言的特点和运用要求

法律文书的语言不同于一般的书面语言,它属于一种公文语体,具有特定的运用要求。公文语体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文体,它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一切社会上层建筑的行政事务工作中起联系、传达或向社会宣布、周知的作用。措词造句主要运用消极修辞方法。用词力求准确,避免使用口语词,力戒歧义词和生僻的简称。其中某些专用词语、习惯用语和句式保留着古语成分,句法完整严谨,较少使用省略句式和感叹语气,同时,异常讲究语言的简练。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也体现了公文语体的上述特征,完全以质朴、明白取胜,以简约、准确显功,不事雕琢,不求华丽。具体来讲,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约性。简约,是指语言简洁扼要。简约是古今中外公文语言的共性特征,而法律文书在追求简约上是各种文书中最突出的。刘勰在《文心雕龙·书记》中指出,写各种文书应“随事立体,贵乎精要”。曾巩在《南齐书目录序》中写道:“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古人的上述观点,对我们今天写作法律文书仍有借鉴意义。法律文书作为实施法律的工具,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及其人身自由、生杀予夺等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司法机关秉公执法的公正形象和司法权威,不仅承担了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而且也承载着实现诉讼效益的重担。因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不宜事无巨细,必须精练简洁,这样才便于运作,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文书语言表达如何做到简约呢?从写作实践来看,应当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文体观念。即明确法律文书作为公文语体,其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做漫无边际、长篇大论的写述。因为法律文书是法律活动的书面表现形式,法律活动是按照特定的程序运作的,法律文书也要随着法律程序进行运转,诉讼方面的法律文书更是如此,只有文字精练,才方便上传下达。

(2)选择负载较大信息量的语言文字来表达文书的内容。如“持械行凶”“证据确凿”“供认不讳”“违约”“防卫过当”“继子女”“行骗”“未遂”等词语,这些词语内涵丰富,用之可以收到言简意赅的功效。

(3)抓住关键情节叙述案件事实。关键情节就是那些决定案件性质、影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大小和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如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合法与违法、故意与过失等界限方面的情节。在刑事案件中,关键情节可以通过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侵害对象、实施犯罪的过程、犯罪后果和证据等要素反映出来。因此,写作时应注意将这些要素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如某起诉书中写道:“2012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伙同张×在武汉市硚口区杏园小区,由周×翻窗进入3栋2单元209室被害人王×家中,并将大门打开后,张×溜门入室,二人盗窃时被王×发现,周×、张×二人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用毛巾堵住其嘴巴,用电线捆住其双手,将其衣柜人民币3000元、诺基亚7610手机1部抢走并逃离现场。”这段文字虽然不长,但将一起较为复杂的由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各项要素交代得一清二楚,语言简明清晰。

在追求语言简约性的同时,应当竭力避免苟简现象的发生。苟简的句子,表面上看似乎达到了简约的效果,但由于其省掉了必不可少的词语,容易引起语不达意、于法不合、事理不明、表达不清等问题。比如,“原告李×与第三人王×原系婆媳关系,王×前夫死后,另招夫徐甲,后因不合于2013年脱离关系,当时被告徐乙随母生活”。这段文字中,“后因不合于2013年脱离关系”,是谁和谁不合,没有交代出来,而被告徐乙是王×与前夫的儿子,跟继父姓徐,也没有交代出来,导致案件事实叙述不清。应该写为“原告李×与第三人王×原系婆媳,王×前夫即李×之子死后,王×另招夫徐甲。李×与王×后因不合,于2013年脱离婆媳关系,当时王×与前夫所生之子即被告徐乙随母生活,跟继父徐甲姓徐”。

2.准确性。语言准确是任何口语、书面语表达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法律文书的语言也要求准确,即应做到文字表意精确、解释单一、真实合法。与一般文书相比,法律文书对语言准确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工具,是法律活动最重要的信息载体,它在惩罚犯罪、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特别是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法律文书一旦上网公布,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的案件事实、处理理由和处理结论均成为社会公众评价的对象,而这些内容的表达都离不开语言文字。因此,使用准确而规范的语言制作法律文书尤为重要。

要做到语言准确,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遣词要准确、恰当。词是构成词语最小的单位。在法律文书中,任何一个案件事实的认定,都需要借助词语来表现,用词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进而也会影响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在写作实践中,必须注意用词的准确性。稍有疏忽,就可能因一字之差,一词之错,甚至一个标点符号使用不当,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有一份判决书将“被告人从2013年7月到2013年末盗窃”中的“末”字写成“未”字,一字之错,致使案件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在写作时选择词语必须认真推敲,特别是对同义词、近义词更要准确区分使用。在法律文书中需大量使用法律术语,其中有些法律术语之间具有形似质别的特点,它们之间差异细微,如不仔细甄别,极易混淆。如“损坏”与“毁坏”,“羁押”与“扣押”,“惯犯”与“累犯”,“过失”与“过错”,“上诉”与“抗诉”,“权力”与“权利”,“调解”与“和解”,“担保”与“取保”,“前科”与“劣迹”等都是相近易混的法律术语,必须精心辨别,慎重使用,不得有半点马虎。否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法律文书中用词还应注意必须恰当。如果词不达意,就不能准确地反映案情。当前,有不少法律文书都存在词不达意的现象,所以不能轻视这一问题。词不达意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词汇贫乏;二是粗心大意。如有一起抢劫案件的起诉书中写道:“……用火药枪指着夏××,将刀架在夏颈上,威逼夏摘下手表,催促同伙快抢东西,抢劫完毕,李最后撤离时将夏××反锁屋内。当被告逃离现场经滨江东市场右侧横巷时……”其中的“指着”“摘下”“催促”“撤离”“逃离现场”都属词不达意。此段文字可做如下修改:“……用火药枪对准夏××,并将刀架在夏的颈上,一面威逼夏交出手表,一面喊叫同伙加紧抢劫。抢劫一通后,李最后逃离现场时将夏××反锁在屋内。当被告逃跑中经过滨江东市场右侧横巷时……”在法律词语中,有些表示程度的形容词,由于蕴含了相对精确的法律内涵,是情节的质的表现,关系到能否定罪量刑,如何定罪量刑,因而必须准确选用;否则,会造成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如“显著轻微”与“轻微”,“严重”与“特别严重”。《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210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二者相比可以看出,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如果危害不大,就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情节“轻微”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将其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也是完全不同的。

(2)造句应规范、严谨。制作法律文书,在用词力求准确恰当的基础上,还应注意造句的规范、严谨。要做到这一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合理安排语序。语序在汉语的表意上至关重要,法律文书写作一般都比较重视语序的安排。因为语序一旦改变,将会导致一些逻辑上的变异,最终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如“虽事出有因,而查无实据”与“虽查无实据,而事出有因”,虽然后句只是改变了语序,但重点已经转移,前句实际上已经否定了这个因,而后句却强调了这个因,这将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具体认定。

第二,表达要周密。叙述事物的发展变化时,要注意做到前后一致,来龙去脉清楚;说明事理时要客观全面地阐述问题的性质和特征,注意区别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存在的条件和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等。如“经询问被告张甲、张乙否认原告所诉。并称他在自己住房后背墙空道上扩建的房屋是经过城建部门批准的,事后又办理了房地产所有权证”。此段中上文是两个被告,下文却变成一个被告“他”,这个“他”到底是谁,没有表达清楚,导致前后文不一致,影响了语意的准确表达。

第三,论域周密集中。论域是指司法活动中所讨论问题的范围。论域要做到周密、集中,一般不能偏离中心,插入无关的论题。虽然论域是一个比较大的空间,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都是就事论事,针对某一问题进行陈述、解说、论证,因此要抓住要害,很少作额外的发挥。如鲁迅稿酬纠纷案,鲁迅之子周×婴向人民文学出版社追索鲁迅稿酬余款4万余元,其代理律师在代理词中写道:“五十年代初,许×平、周×婴确曾两次表示愿意将鲁迅稿酬捐赠国家,但是,事实上这一法律行为并未生效。因为:①许、周的捐赠对象是国家。人民文学出版社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国家。留在该社的鲁迅稿酬不能认定已属国库,赠与行为未生效。②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而作为受赠方的国家拒绝了许、周的这一赠与,因为当时周总理在听当时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冯雪峰汇报时,明确表示不接受捐赠。赠与行为当然没有生效。人民文学出版社侵权客观存在,该社自1958年起,将鲁迅稿酬4万余元作为自己收入上缴,均没征得许、周同意。”这一代理意见紧紧围绕赠与行为这一论域展开,论据相当充分,逻辑十分严谨,显得干净利落,起到了好的表达效果。[8]

3.朴实性。法律文书的语言除了追求准确、简约以外,还讲究朴实。朴实是指法律文书的文风朴实,语言平实,绝对排斥夸张、渲染,也不追求文艺性的描绘和形象的比喻。要用朴实的词语把案件事实记叙清楚,用恳切明了的语言阐明处理理由,用明确具体的文字说明处理意见。之所以要求朴实,一是因为法律活动的内容具有社会普及性,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密切相关,多涉及婚姻、家庭、财产、人身、经营活动等,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其中也有不识字者,要使一般识字的人都能看得懂,不识字的人也能听得懂,制作法律文书就必须采用平白、朴实的语言;二是因为办案机关处理法律事务,尤其是诉讼纠纷,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为法律活动文字载体的法律文书也只能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处理理由和处理结论,这就决定了它的朴实性。

要做到朴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避免使用生僻的词语。在法律活动中,生僻的词语往往造成活动参与主体理解上的困难,而直白易懂的语言不仅有利于活动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如果能用最平常、最习惯的词语,深入浅出地说明复杂、深奥的道理,就不要选用那些艰深、晦涩的词语,以免使人难以领会文书的内容,从而影响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

(2)忌用渲染性、描绘性以及夸张、比喻类语言。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公文性质,要求庄重、严谨、贴切。忌用带有渲染性、描绘性色彩的词语。如一份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了如下内容:“现场在距××水泥厂西侧200米处河滩上的一个大坑内,尸体掩埋在坑底东南侧突出地面50cm×30cm×10cm的小土坑内,一只手臂自西向东露出20cm,清除尸体上堆积的沙石后发现,尸体呈俯卧状,上身穿公安89式白涤确良衬衣,左胸前有一10cm×6cm的不规则血迹,色黑、干而硬;下身穿公安89式警裤,裤子右侧口袋里有一串钥匙和××粮运公司饭菜票20张。”这段文字用平实的语言将现场发现尸体的方位、尸体的现状、衣着、血迹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写得详尽具体,客观周密,没有夹杂任何渲染成分和描绘色彩,为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情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材料,值得借鉴。制作法律文书,也不宜用夸张、比喻等加强语言艺术性效果的修辞方式。如“流氓成性”“悲惨死去”“花枝招展”等。在写作实践中,有的人往往不能很好地掌握朴实性这一语体特点,以致造成语言失体。如有一民事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是这样写的:“一条牛腿送法院,偏审偏宣判,莫名其妙多变幻,法院好像杂技团,再去几次区法院,好人要进疯人院,眼看十五大限满,中院再寻救生圈,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判。”此例中的语言与法律文书所要求的朴实风格大相径庭,应竭力避免此种写法。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文书追求朴实,并非只是单纯地追求简单,有些案件本身很复杂,必须选择合适的语言将案件事实写清楚,将理由阐述明白。优秀的法律文书应当是雅俗共赏的,应当在不失朴实的前提下,适时使用一些文雅的词语,来增强文书内容表达的活力。如可以选用一些规范的书面语、含义丰富的文言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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