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了某一写作目的,从办理的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并经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之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材料两个方面。写入法律文书当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等都属于事实材料;而用于论证分析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都属于法律材料。
材料是构成法律文书的重要因素。如果说主旨是核心和灵魂,那么材料就是血肉。缺乏材料,主旨就无法确立。主旨一旦确立,材料就是表现主旨的重要支柱。主旨与材料的关系是互相依赖。在具体制作法律文书时,结构的安排、语言文字的使用等都受材料的制约,因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重视材料的选择和运用。
(二)材料的搜集
搜集材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第一个环节,虽然属于基础性工作,但异常重要,因为缺少它,文书的制作将无法起步。材料的获取要靠办案人员的辛勤劳动,一点一点地收集,日积月累,才能占有大量而充分的材料,为文书制作打下坚实的基础。马克思撰写《资本论》时,搜集的材料可谓“堆积如山”,经他仔细钻研并写过摘要的书籍就达1500多本。因此,搜集材料应遵循“多”和“细”的原则。如果搜集的材料量少单薄,那么材料使用时选择的范围就将受到限制,进而会影响文书内容的准确表达。
搜集材料有多种途径。对事实材料的获取,办案人员可以通过亲自调查、勘验、搜查、讯问、询问等方式直接获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通过查阅其他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和接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提交的诉状、申请书、证据材料、辩护词、代理词等方式间接获取材料。对法律材料的获取,可以通过认真学习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条例和阅读法学著作、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实现。
(三)材料的甄别
材料的甄别是文书写作的第二个环节。前文指出,搜集材料的原则是“多”和“细”,因此经过第一个环节后,办案人员手头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往往很多很杂,这些材料可能有真有假,有的对表现主旨有用,有的对表现主旨无用。所以,在使用这些材料之前,必须进行一番审慎而扎实的甄别过程,才能决定将哪些材料留用,将哪些材料舍弃。一般来讲,甄别材料的基本原则如下:(www.xing528.com)
1.挑选材料应紧紧围绕主旨进行。材料的甄别并非写作的根本目的,之所以要精心进行此项工作,其最终结果还是为表现文书主旨提供服务,为了说明文书写作的目的或意图。既然如此,甄别材料就应当考虑主旨表达的需要。将与主旨有关的材料留下,与主旨无关的材料应果断舍弃,无须可惜。以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为例,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制作刑事有罪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的主旨内容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在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时说明被告人行为事实的部分,就应当选用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材料,舍弃其非罪的事实材料,如思想品德、生活作风方面的事实材料,以免冲淡文书的主旨。
2.选出的材料应真实,具有针对性。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因为法律文书是为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只有“事信而不诞”的材料,才能经得住考验,才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这里的“真实”,一是指材料不能虚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指材料本身能反映事物的本质。比如,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所使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经过审查核实的、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的事实材料。这就要求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严格把好关,以确保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如果使用了未经核实的虚假材料或者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就会导致案件的错误处理,必然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服,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错误,则一审法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某某在办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诈骗一案时,由于对该案证据未认真甄别、慎重履行审查义务,没有审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并对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没有认真调查核实,最后据上述证据作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审理报告,相继汇报到院审判委员会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导致院审判委员会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决定,最终造成于某某被错判有期徒刑10年,实际服刑2085天,国家赔偿2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法官王某某也因此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7]该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司法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审查鉴别材料的重要性。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挑选出的材料不仅应当真实,还应具有针对性。所谓针对性,是指应根据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筛选材料,即筛选出的材料能够恰如其分、合法合理地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文书,在论证说理时既要针对一审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又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一起刑事上诉案件,上诉人张某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我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是想教训他一下,属于伤害致死。原审法院定性不准,要求改判。”而二审法院在二审裁定书中并未针对上述上诉理由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而是大谈“上诉人在刺倒被害人之后,不但不积极抢救,反而狂笑,最后畏罪潜逃,被抓后不老实交代罪行,上诉无理,予以驳回”。这样的选材显然没有针对性,导致法律文书中的处理决定缺乏充分的理由,难以令上诉人心服口服。
(四)材料的运用
材料的运用是法律文书写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搜集和甄别材料的目的均在于运用。运用材料,也叫剪裁材料,即删除杂芜、保留精华、恰当安排、合理使用。一般来讲,材料的运用应注意做到以下两点:
1.分类整理材料,使之条理化。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所搜集的材料常常是零星分散、杂乱无章的,因此在运用这些材料之前首先要按照材料作用的不同和大小、时间的先后、材料间的逻辑联系等因素将之分类整理,使之条理化。比如,对于一人犯数罪的案件,为了突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制作起诉书时一般不按时间顺序写作,而是先写主罪(重罪)的犯罪事实,后写次罪(轻罪)的犯罪事实。因此,在写作之前应当将主罪和次罪的犯罪事实材料分开排列,将主罪的材料放在前面,将次罪的材料置于后面。这样显得主次有别、轻重有序。
2.根据主旨表达的需要,合理剪裁。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材料的运用,既不能简单堆砌,也不能平均使用。而应当根据主旨表达的需要,决定对材料是详写还是略写,是具体写还是概述,是多写还是少写。对于能够有力说明主旨的典型材料,应详写、具体写;对于与主旨关系不大但对布局行文有一定作用的次要材料应略写、概述。对于受文单位和个人难懂的材料,宜多写,解释透彻;对于通俗易懂的材料,宜少写,点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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