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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主旨的重要性及影响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法律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法律文书的结构也是由其主旨决定的。只有主旨正确了,才能正确实施法律,解决案件中的纠纷和问题,才能有效发挥法律文书的功能。能否正确确立法律文书的主旨,取决于法律从业人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而这一评判,就是办案人员对案件所持的主张,在法律文书中反映出来,就是主旨的具体体现。

法律文书主旨的重要性及影响

(一)主旨的内涵及特点

所谓主旨,是指主要的意义、用意或目的。旨,即宗旨、意图、思想主张。法律从业人员在制作与法律实践活动有关的行政公文事务文书、法律文书、法制报告等各类法律实用文书时,首先要立意,即确定一个主要的意图或基本观点,通过具体分析和判断,阐明自己的态度是赞成还是反对,是肯定还是否定,是歌颂还是批判,有一个明确的立场。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法律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由于法律文书是在法律活动中针对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制作的实用性很强的文书,因而要求制作者必须有明确的制作目的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见解。比如,公安机关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其主旨是向人民检察院表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具备逮捕的构成要件,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制作的民事起诉状,其主旨是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程序,通过审判活动确定被告的行为系违法或者侵权行为并予以民事制裁,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法律文书的主旨具有以下特点:

1.旨意性。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是法定的机关和人员,这就决定了法律文书的主旨与一般议论文的主旨不同,具有较强的旨意性。法律文书的内容大多是司法机关、国家授权的法律机关或组织行动意图的体现,是其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制裁民事违法等行为的系统记录,直接反映了国家的政治意向和根本利益,所以通常都具有鲜明的政治目的。另外,法律文书的制作还具有工作目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制作的部分法律文书须将需要交流的意图、情况、要求等上传下达,互通情报,因而具有知照联系、协商接洽工作的目的。如公安机关制作的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制作的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等。

2.直白性。法律文书的主旨具有明显的直白性特点,即采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加以概括,并在适当的位置直接而明白地将它们反映出来。有些法律文书在标题部分就显示出其主旨。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其标题就明确了制作该文书的目的是提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拘留期限。有些法律文书是在正文部分表明其主旨的,如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在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中阐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如何量刑,以反映法官制作该裁判文书的目的及其处理本案法律问题的主张是什么。

(二)主旨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主旨是法律文书制作者写作目的及其主张的体现,所以是法律文书全部内容的核心。在具体写作时,主旨应统领全文,指导整个文书的成文过程。其具体作用如下:

1.主旨引领写作方向。法律文书的主旨体现了制作者对所解决案件的基本认识和评价,它的形成是在文书制作之前。因为法律文书是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在其制作之前就已经开始了法律活动的运作。在法律活动过程中,办案人员首先要查明案情、核实证据、确定案件性质,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法律,提出解决该案的主张和意见。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制作何种法律文书,通过制作该文书,将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映出来,从而实现办案的目的。因此,办案人员一旦通过法律活动确定了应当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主旨,其就有了明确的方向,从而可以避免盲目性,提高办案效率

2.主旨统摄材料。材料是法律文书的血肉,是主旨的基础。如果材料脱离主旨,就容易产生偏差,就缺乏说服力。因此,在法律活动中一旦确立了制作某种法律文书的主旨,文书制作者就应围绕主旨挑选材料,选择那些典型的、最有说服力的材料来写作。

3.主旨决定结构。法律文书的结构也是由其主旨决定的。有些文书采用不分段一气呵成的结构。这种结构内容简单,文字简短,一般用于通知、批复、公告、证票、决定类文书的制作。这些文书是司法机关反映司法活动中某项工作内容、告知相关事项的,主要解决程序问题。有些采用条款式结构,如合同;有些采用三段论式结构,如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无论法律文书采用哪种结构,其段落的形成和各段之意的衔接都是围绕主旨进行的,由主旨决定。

4.主旨决定语言风格。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都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体现的是司法权威,具有“晓之以理、告之以规、使人们明行止”的主旨要求。这就决定了其语言风格应当准确、简明、庄重、朴实。使用规范性词语,慎用或不用口语、方言、土语,多用平实得体的语句,少用或不用带有浓厚色彩的描绘性语言。(www.xing528.com)

(三)主旨确立的基本要求

如前文所述,主旨在整个法律文书制作中具有引领作用,因此,对其确立就有特定的要求,具体来讲:

1.正确。主旨的确立,首先应做到正确。正确是指制作者在法律文书中表达的主张必须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能够切实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只有主旨正确了,才能正确实施法律,解决案件中的纠纷和问题,才能有效发挥法律文书的功能。能否正确确立法律文书的主旨,取决于法律从业人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因为办案人员思想水平的高低及业务能力的强弱,往往决定着其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抓住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评判。而这一评判,就是办案人员对案件所持的主张,在法律文书中反映出来,就是主旨的具体体现。因此,要做到法律文书主旨正确,就必须提高办案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2.鲜明。所谓鲜明,是指制作法律文书的目的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意见要突出。即文书制作者应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应有理有据,一目了然,绝不含糊。如被评为201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的陈×钧抢劫一案,广东省高院制作的二审无罪判决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写道:

本院认为,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对于上诉人陈×钧是否为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疑罪从无”并非放纵犯罪,而是对司法公权力的合理制约和规范使用,是对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上诉人陈×钧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陈×钧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认定上诉人陈×钧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钧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陈×钧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城、方×花、方×红、方×钿、方×霞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上诉人陈×钧及其辩护人关于陈×钧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6]

在上述判决理由中,法官在案件现有证据对上诉人陈×钧是否为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又无法证伪的情况下,明确表达了自己的主张,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处理案件。在认定陈×钧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陈×钧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时,果断认定陈×钧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该案能够以第二名入选201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主要是基于判决书中所体现的“疑罪从无”理念。这一理念,对我国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也反映了此案法官确实是站在中立裁判者的角度审视评判陈×钧的行为。

主旨鲜明是由法律文书的实用性决定的。因为大部分法律文书都要付诸实施,只有主旨明确、突出,才便于实施。如果一份法律文书解决问题的意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则难以付诸实施。在实践中有一些法律文书,特别是内部请示性文书,如案件请示报告、审理报告等,案件承办人为避免担责,在报告中只写案情和证据,不敢明确地显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这种将矛盾上交的思想和写作态度,往往导致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主旨不明。

3.集中。所谓集中,是指法律文书中所表现的主观点原则上只能有一个。这个观点应当针对性强,清楚地表达要解决的问题。倘若在一篇法律文书中什么都想说,面面俱到,就会造成头绪繁杂、主旨分散的局面,不利于将需要说明的问题写深写透,最终影响文书作用的有效发挥。如某侦查人员制作的案件请示报告,其中涉及几个问题请求领导审批,但由于对其中的一个问题叙述不清楚,领导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断,只好将文书打回重写,使得本来可以快速解决的其他问题也一并拖延下来,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一篇法律文书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更不能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

一般来说,法律文书应力求做到一文一事,一题一议,就题论事。目前,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下发的法律文书样式对各种法律文书的区分非常细致,要求一种用途使用一种文书。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对几种不起诉决定所使用的文书都规定了具体格式,法定不起诉用法定不起诉决定书,酌定不起诉用酌定不起诉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民事判决书就根据不同审级、不同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格式,而这些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判决书格式,也正好满足了法律文书主旨应当做到集中单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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