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并没有对该问题设置专门的条款进行规定。各国只是规定国家在涉及(relating to)商业行为的诉讼,或者诉讼基于(based on)商业行为提起时不享有国家豁免。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美国对该问题倾注了特别的关注并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英国也就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美国FSIA中规定,当案件是基于(based on)商业行为提起的,则国家在相关诉讼中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美国立法中并没有规定当诉讼和商业行为之间具有何种程度的联系才能视为案件基于商业行为发生。美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判例对该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说明。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判例是Saudi Arabia诉Nelson案。②在Saudi Arabia诉Nelson案中,沙特阿拉伯费萨尔国王医院通过美国医院社团③(Hospital Corporation of America为独立法人,以下简称HCA)招聘一名从事仪器设备监管的工作人员。Nelson在美国看到了HCA的广告与其接洽,在通过了费萨尔国王医院的面试后Nelson和费萨尔国王医院在美国签订了雇佣合同并参加了HCA提供的新人培训。Nelson在沙特阿拉伯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他的工作是监控医院的仪器、设备和生命维持系统以确保医院工作人员和病人的安全。在工作期间,Nelson发现了医院的输氧管线等仪器存在安全隐患并向医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了汇报,医院的管理人员指示他忽略这些安全隐患。一段时间后,Nelson被带往医院的安全中心,沙特阿拉伯政府宣布对他进行逮捕。在逮捕期间,Nelson受到了各种非人道的待遇并造成了人身伤害。回到美国后,Nelson夫妇以人身伤害向美国法院提起了诉讼。美国南方地区法院认为根据FSIA的规定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法院也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决定。双方遂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判断Nelson的诉求是否“基于商业行为”提起。首先要解决的是“基于”(based on)的含义。FSIA中并没有关于“基于”(based on)的定义。结合FSIA中的文字表述,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基于”(based on)的含义不应当被理解为仅具有有限的联系。在查阅了布莱克法律词典等字典类工具书后,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基于”(based on)的最为基本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如果某项请求是“基于”某种因素提起的,则一旦该因素被证实,请求人就应当实现其请求中所要求的救济。也就是说,如果某项诉讼是基于某种行为产生的,则该行为必须构成该项诉讼的基础,该行为一旦被证实,原告的诉求就应当得到支持。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与Nelson的诉求有关联的有两个行为:医院的雇用行为和沙特阿拉伯政府的非法监禁行为。根据Republic of Argentina诉Weltover案中所确立的商业行为的阐释,医院的雇用行为构成商业行为,而沙特阿拉伯政府的非法监禁行为则是一种国家主权权力的体现,是一种主权行为。根据对“基于”(based on)的理解,如果医院的雇用行为构成本案的基础,则Nelson所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将无法实现,因为医院的雇用行为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沙特阿拉伯政府的非法监禁行为构成本案的基础,则该非法监禁行为一经证实,在不考虑管辖权的情况下,Nelson的诉求就可以实现。所以,在本案中,Nelson的诉讼并不是基于商业行为提起的,故美国法院对该案件不享有管辖权。④
上述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表明,美国法院在判断究竟何种情况才符合FSIA中的“基于”(based on)商业行为提起诉讼时持较为谨慎的态度。某个诉讼可能和多个行为有关联,仅有有限的关联并不能认定为诉讼是“基于”(based on)该行为提起,只有某项行为足以构成相关诉讼的基础时,才能认定相关诉讼是“基于”(based on)该项行为提起。虽然这仅仅是FSIA中的一个微小的细节,但这个问题对于商业例外的适用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我们理解FSIA中商业例外条款适用不可或缺的要素。
美国律师协会的工作组报告完全认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Nelson案中对“基于”(based on)所作的解释。即如某项请求是“基于”某种因素提起的,则一旦该因素被证实,请求人就应当实现其请求中所要求的救济。也就是说,如果某项诉讼是基于某种行为产生的,则该行为必须构成该项诉讼的基础,该行为一旦被证实,原告的诉求就应当得到支持。⑤(www.xing528.com)
英国法中规定当诉讼涉及(relating to)商业行为时,国家不得援引豁免。这其中就包含对涉及(relating to)的理解。一般认为“涉及(relating to)”要求英国国家豁免法中规定的商业行为应当和诉讼之间有实质的联系。更明确的观点是所提起的诉讼必须和商业行为相关或者相关诉讼就是根据商业行为提起。⑥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法院一般分为三个步骤处理这一问题。第一步是明确区分针对国家提起诉讼的各种诉求。第二步是进一步确定每一个诉求所依据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某一行为应当构成提出某项诉求的基础,而不是仅仅作为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的事实背景。第三步是具体评价每一诉求所依据的行为的性质。
以色列国家豁免法第三条规定了管辖豁免中商业例外适用的具体情形。该条规定国家在以商业行为诉因诉讼中不得援引豁免。⑦该条款的规定有如下特点:第一,该条款没有规定商业行为和以色列的联系。也就是说无论商业行为和以色列之间有没有联系,只要是该商业行为引起的诉讼,国家就不得援引豁免。第二,如何理解诉因(cause of action)。即商业行为和诉讼之间有何种联系才能被认为商业行为构成该诉讼的诉因。该问题类似美国法中的基于(based on),以色列国家豁免法并没有对该问题做出解释,同美国一样,只有通过判例对其进行进一步明确。
总体来说,虽然各国对此问题的态度有所差异,如美国花费了相当的精力研究此问题,英国对此问题也予以了关注。以色列在前者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直接规定应当以商业行为作为诉因。其他国家则没有查找到相关资料,但即使从一般诉讼法中的要求出发,也应当认为诉讼和商业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紧密的联系,仅仅具有一般或者最广泛程度上的联系不构成法律规定中的基于(based on)或涉及(relation to)。至少当商业行为仅仅构成相关诉讼的事实背景时,管辖豁免中的商业例外条款是不能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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