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拿大并没有通过条文中具体的文字表达表示出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加拿大国家豁免法中的商业行为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任何特别交易、活动或者行为,或者任何经常的商业活动过程。④该规定和以色列立法中的做法不谋而合。可以说,私人能否从事相同或类似的行为成为了性质标准的重要内容。这也与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的进一步明确相一致。
该种标准以美国、加拿大和以色列为代表。其中美国的规定最为明确,在规定了商业行为的定义后以专门条文特别说明判断商业行为的标准应是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目的。FSIA中明确规定:商业行为是某种经常性的或特殊的商业活动或交易,判断该行为是否为商业行为的标准是行为的性质而非其目的。①虽然该规定非常明确,但仅仅就该规定本身而言仍旧无法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留给人们的问题是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加以判断。加拿大并没有通过条文中具体的文字表达(如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是等类似的文字)表示出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但通过其商业行为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加拿大也是以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的标准。加拿大国家豁免法中的商业行为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任何特别交易、活动或者行为,或者任何经常的商业活动过程。②以色列的立法同加拿大的情况相类似。其立法中关于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样隐含在商业行为的定义中。与加拿大和美国的立法不同,以色列的立法中明确地提到了任何私法性质的行为都可以被理解为商业行为。这从根本上扩大了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私法的范畴显然是大于商业这一范畴的。③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统一国有船舶国家豁免相关规则的布鲁塞尔公约》中的规定。该公约虽然没有规定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但在条文中数次提到“和私人相同的方式”。④该规定和以色列立法中的做法不谋而合。可以说,私人能否从事相同或类似的行为成为了性质标准的重要内容。这也与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的进一步明确相一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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