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豁免理论(The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主要是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于1951年所提出的。他认为应当从根本上废除国家豁免制度,无论是绝对豁免还是相对豁免都是不可取的。正确的做法是将国家不享有豁免作为一般原则,仅在例外的情况下才给予国家豁免。为实现废除国家豁免的目的,劳特派特认为应当由国内立法和国际协议两个方面协调进行。需要指出的是,劳特派特教授的观点与目前各国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正好相反,现有国家豁免的立法和条约都认为应当将国家豁免作为一般原则,不能援引豁免的情形构成例外。
平等豁免理论是德国学者恩德林(F.Enderlein)提出的,他认为国家豁免是源于国家主权平等的一种权力,这种豁免并不是绝对的。但与此同时将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做法对社会主义国家不利,所以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都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他将国家豁免分为结构豁免(Immunity Relating to Structure)和资产豁免(Immunity Relating to Funds)。在结构豁免方面,国家组织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种是满足国家豁免要求的组织,它们是依照国家预算形成的政治、行政、社会和文化功能的国家机构;另一种是不得享有国家豁免的国营公司。在资产豁免方面,他认为应当根据财产所有国的观点判断相关财产是否具有豁免权。(www.xing528.com)
上述两种理论都于二战后提出,它们都看到了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并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发展,并试图从理论上对国家豁免制度进行突破。但遗憾的是,这两种理论并没有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目前对国家豁免制度影响最大的还是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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