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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揭示的管理问题及其建议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某机场“幕墙活动连接装置”专利侵权案、某建筑项目涉嫌抄袭工程图样案、杭州某项目在建筑设计招标中侵犯某建筑师事务所建筑设计作品版权案等。

案例揭示的管理问题及其建议

近些年来,招标投标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频见报。例如,某机场“幕墙活动连接装置”专利侵权案、某建筑项目涉嫌抄袭工程图样案、杭州某项目在建筑设计招标中侵犯某建筑师事务所建筑设计作品版权案等。这一系列侵权案件的发生,扰乱了招标投标公平有序的运作规则,同时也折射出隐藏于案件背后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从本书所举的案例中,对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分析,揭示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管理的缺失,对防范招标投标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失权

通过案例杭州某楼盘设计侵权案件以及案例某机场“幕墙活动连接装置”专利侵权案反映了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失权的共性问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方往往会在招标公告中注明“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归招标方所有或者归招标方无偿使用”,即使某些招标人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来换取技术方案的使用权或者买断整个方案,但是补偿金额与技术方案的知识含金量相比微不足道,甚至不足以弥补投标人参与竞标的支出成本。然而,投标方若想参加竞标,就不得不同意这项显失公平的条件,这使得招标方轻而易举地获得所有竞标方案的使用权甚至版权。

在对竞标方案的知识产权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同时,招标方还会要求投标人在竞标方案中对欲采用的技术作详细说明。为了展示自身的竞争优势和技术实力,最终赢得招标项目,投标人必然会将设计方案做得越发详尽,对技术的细节描述也越发具体,甚至包括自己拥有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详细说明,这无形中为招标方侵犯其专利权或者技术秘密权提供了便利。由于准备竞标的时间紧迫,投标人的许多专有技术在竞标前还未申请专利,致使这些技术秘密不仅在竞标时白白流失,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机会。为追求方案最优化和利益最大化,一些招标方将众多投标人的竞标方案透露给暗中预定的中标人,让中标者“集众家之长”,将其他方案的精华部分融合到中标方案中,更有甚者,全盘照搬他人的方案,无偿使用别人的技术,而投标人却因为无法获得中标者的设计图样等关键证据,难以判断其是否被侵权。

2.设计与施工分项投标知识产权流失

通过案例某机场“幕墙活动连接装置”专利侵权案例,反映出设计与施工分项招标存在知识产权流失的风险。目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计招标与施工招标分开进行,先单独进行设计招标,而后,招标方再根据中标方案组织施工招标,在此情形下,前后两次招标的中标人不一定相同;二是设计与施工招标一并进行,选择同一中标人来完成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建造。相比较两种招标方式,第一种方式更容易造成投标人的技术泄露。因为在设计招标阶段的中标人,可能会在施工招标阶段落标,而招标方往往将中了设计标的方案交给施工招标的中标方来做,于是,施工标的中标者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他人的技术。不仅如此,对于第一种方式而言,还存在更深一层的技术流失风险。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或施工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实行勘察设计分段招标(或施工分段招标)。换言之,将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或施工任务)细分为若干标段,每个标段举行一次招标,每个标段的中标者有可能会不同。显然,如果前一标段的中标人没能赢得下一标段的竞标,那么该中标人所设计或使用的技术成果就存在被下一标段的中标人盗用的风险。与建筑工程分段招标相类似的是,科技项目招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即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同理可知,参与第一段招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技术方案存在被侵权的可能性。

3.联合投标的知识产权陷阱(www.xing528.com)

通过案例石家庄市某工程创作设计招标侵权案,反映出招标投标领域存在联合投标的知识产权陷阱风险。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如果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然而,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竞标资质的企业或组织为了能够参加投标,便拉拢其他具有资质的实体以合作方式共同参与,由具有资质的一方提供投标所需的技术文件和方案设计。对于此种不适格的联合投标体,招标方或是由于疏于审核,让其在资格预审中蒙混过关,或是因为与联合体一方有利益关联,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待该联合体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中无资质一方串通一气,堂而皇之地使用中标方案和相关技术,却撇开技术方案的设计者和著作权人——联合体中的有资质方,而身陷联合投标陷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仅浑然不知其合法权益已遭受侵害,而且很难掌握对方共同合谋侵权的有力证据。

4.货物采购知识产权瑕疵隐患

通过某钢铁集团设备采购招标案例以及广州市某医药公司药物招标许诺销售专利侵权案,揭示了政府采购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瑕疵隐患风险。现今,不论是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药物,还是企业采购原材料、半成品抑或机电设备,招标投标都是应用得最广泛和最规范的采购方式之一。通过招标,采购方可以在众多竞标者中选定价格水平与产品性能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面临着僧多粥少的局面,有些投标商或供应商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不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投标,以增强标书吸引力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其一旦中标或进入实施阶段,产生的侵权纠纷将会给招标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招标人(采购方)在关注供应商资质、投标报价、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等评标要素时,常常完全忽略或者没有严格审查所购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结果导致各类有意或无意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采购货物潜在的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缺乏警觉;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招标投标流程中知识产权合法性审查环节的欠缺以及招标投标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条款和采购方免责条款的疏漏,以至于不仅未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拒之门外,反而因承担连带责任而付出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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