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管理制度,增加串标难度
(1)加快招标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信息化基本建设,引入信息网络进行招标投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尽量避免、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遏制围标串标,克服人为因素的有效手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为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发展方向。电子招标投标具有以下优点:
1)网络化招标,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发布,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必事先报名和购买标书,这样一来,招标人事先就无法知道有哪些投标人参加投标,避免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可能。
2)网络化投标,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进行制作。如: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方案要求采用同样的字体和文字排版格式,商务标采用相应的造价软件生成统一的数据库文件,评委在评标时无法获知电子投标文件为哪个投标人的。
3)网络化抽取评委,建立计算机语音随机通知评委的系统,通知评委由电脑完成,最后参加评标的评委名单也由系统密封打印,包括招标人在内的所有人员无法知道有哪些评委参加评标,使想事先与评委打招呼的人无机可乘。
4)网络化评标,通过建立计算机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全部导入该系统,由评审专家上机操作,对投标人价格的评审等复杂性的计算由电脑来完成,一方面大大缩短了评标的时间,减少了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使评审变得更加客观、公平。网上投标和网上评标,有效地避免“过度”废标的发生,有效地提高了监管工作质效。
(2)采用网上答疑方式,减少投标人接触机会。现场报名集中答疑,因为时间、地点较为集中,承包或供应商能彼此见面,而且工作在忙乱中稍不小心也会无意泄露投标人信息,网上报名或答疑可以有效避免投标集中报名、答疑给投标人之间创造串标机会。要求投标人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并对因填报不实被废除、取消中标资格、限制投标、罚款等处罚后果负责。招标人在网上审查投标人填报信息与项目公告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是否相符,决定报名是否通过。
(3)现场踏勘环节,监管制度要严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经常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统一到现场踏勘,实际上就告知了投标人信息,不同程度地为串标行为提供了条件。例如,北京某工程施工项目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准备了签到表,要求到场人统一签名,决定当日未到场的投标人改日再组织现场踏勘,这一做法被招标监察部门及时制止。因为此种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规定。
(4)明确有效投标人和有效标数量的要求。为了增强投标的竞争性,防范投标人由于过少而带来的串标隐患,建议有效投标人家的数量不得少于9家,超过9家的,可以采取通过摇号随机抽取的方式或确定不少于9家或者全部进行开标。参加投标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标个数达不到3、5、7、9的要求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5)以信用管理手册制度代替投标人名录制度。已经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符合招标条件要求的,可以直接参加投标,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企业可以随时申办信用管理手册,增加投标人的不确定性,起到保密作用。
(6)建立保证金联保机制。通过实施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承包商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资质等级缴纳相应的固定保证金,可参加相应项目的投标,不需要再缴纳单项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这样可以进一步防范投标人员名单的泄露,防止串标。
(7)允许招标人重新设置最高限价。就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来说,现行的工程预算与实际工程造价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串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保留或扩大这种差距,从而谋取超额的非法利润。建议招标人可参照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工程中标价平均下浮率的相应比例进行下浮后,重新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凡投标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书无效。允许招标人重新设定最高限价这项措施,将彻底打乱不良投标人通过串标达到高价中标,侵犯他人正当竞争权益的企图。
(8)优化评标办法。尽可能实行最低价法评标。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目的是高利润,防止串标的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国家目前正大力推行,实际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采用比较多,可以防范串标抬高价格。(https://www.xing528.com)
(9)放宽资格审查制度。放宽资格审查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参与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保持足够数量,其中一旦有一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参与串标,那么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投标商参加投标。同时,防止串标还要注意分清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尤其是在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采购市场成熟产品时,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避免串标行为发生的途径之一。
(10)严禁过度“废标”行为。过度“废标”的做法,往往使有效投标人数大为较少,增加了串标的可能性,为此,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不要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质条件,让更多的人参与投标,加大串标者行为成本,使串标难度增大或不可能。
(11)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人为因素
1)减少评标工程和评标人为因素。包括:建立工程评标核准制度:确因技术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审核标准并出具审核意见。完善评标管理制度:评标专家除从当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外,还应当从周边地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以增加评标的公正性。规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允许招标人委派一名代表参与评标以了解项目有关情况,但不得对评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2)推行单一资质投标,减少招标人为因素,防范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针对一些招标人往往以便于施工管理等种种借口对潜在投标人提出“双资质”(即总承包资质加专业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加专业承包资质)的要求,导致潜在投标人大幅减少,极易造成串标围标的问题,建议各类工程都按照国家推行总承包责任制的方向,实行“总承包管家,专业承包干活”,推行单一资质招标。
2.创新监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企业动态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经营行为、质量安全状况,建立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重奖重罚、分级动态管理。主要从企业管理、经营行为、信用记录三个方面进行评定,对发现不良行为除及时记录在册以及在网上公布外,还要相应扣分;对优良企业实行加分奖励,并实行累记分,自动形成A、B、C信用等级。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对B级企业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对C级企业实施信用限制机制和黄牌警告制度,以重点防范为主,施行行业重点监督;对不定级企业实行红牌警告制度,实施行业重点监督并高频率日常检查,暂停工程承接任务和参加工程投标,取消各类工程评优资格。
(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和不诚信处理机制,将其纳入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注册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教育,开展有关法律教育,尤其是信用教育,提高行为规范意识。
(3)推行对串标举报奖励制度。针对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不好立案调查的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举报奖金,全方位发动群众监督提供线索。凡是对串通投标进行检举揭发的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有相当的物质奖励。过去我们把调查围标的目光聚焦在投标文件上,效果不佳,事实上投标文件相似性仅仅是产品相识,只能作为线索和辅证,证明围标行为最有力的证据应当是共谋过程的语音、图片证据。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围标利益集团不是无隙可击的,实际上围标人与陪标人临时客串组成的这一围标共谋体是松散的,如果高价悬赏查处围标者,给予提供有价值证据材料者足够可观的奖励,那么围标共谋体内部势必出现猜疑、分化,最终不攻自破。
(4)成立监督协调委员会,深化落实期协调职能。为促进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统一,提供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自我完善效率,建议成立监督协调委员会,并深化落实其监督协调职能。协调委员会由各地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有纪检、监察、检察以及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各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后实施。
一个健康的招标投标活动应该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标投标过程中串标侵权的问题,采取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净化招标投标市场,减少串标侵权责任纠纷,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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