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体制不完善、欠缺科学性,给违规操作留有空间。例如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不统一,多头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制定具体办法时各有侧重,以致政出多门,招标投标具体操作无所适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有的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监督管理工作缺位、越位、错位现象较为严重,为串头投标行为提供了大的市场环境。
(2)招标投标制度不完善,为串标提供可乘之机。例如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提出无理资质要求,投标门槛过高,排斥大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有目的增设废标条款,有意废标,设置陷阱,导致一些投标企业在非实质性条款上被判定为废标,使得投标局限在几个“意中人”之间竞争,增大了串标的可能性。评标标准不规范,大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或采购人制定,评标小组大多是业主采购人选派的,有失公允;评标指标不明确,存在极大的随意性,评标定性因素多,量化因素少,缺乏客观性。专家评标时间短,大部分城市中、小项目的评标时间在半天或1天,一般专家对每份投标文件的评审大约不超过1个小时;大型项目做多也不超过2天时间,专家对每份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平均也就是2个小时。一般情况下,就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百页,在如此短时间内,很难做出全面评价,为此给串标留下可乘之机。
(3)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对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监管基本上是同体监管,行业部门自己监督自己,也就是说,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是同一个部门,这种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的模式使招标投标监管成为了一种软约束。而外部一些监管部门,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由于各管一摊,同时因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很多时候监管渗透力度不够,也只能起到象征性意义。(www.xing528.com)
(4)招标投标法规不健全,违法成本较低。例如,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恶意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策划围标串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时处理较难。目前,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一、二级资质分别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分别审批,也只有建设部、省建设厅才能对其资质进行处罚,当代理机构在外地违规时,当地建设部门只能将其清除出本地,根本起不到惩处作用,只能将纠纷诉讼法律。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的法律责任设置非常有限,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还没有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对应,不足以约束他们的违法行为,使得某些专家可能公然称为某些承包商或供应商的代言人,私下交易可能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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