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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后果及建议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后果及建议

1.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其第二十条只是对反不正当法作了笼统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问题作了明确:

(1)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2)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www.xing528.com)

2.侵犯非专利技术的法律后果

对于侵犯非专利技术行为,也许有人会认为,既然是非专利技术,那么权利人仍有可能无法得到专利授权,其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这样侵权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律风险是否要小一些。其实不然,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对于非专利技术权利人,其至少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而一旦专利权被授予,那么侵权人必定会和上面专利侵权论述的结果一样。因此,对于非专利技术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和实施,侵权人(招标人或投标人)同样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要求颁布临时禁令,禁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实施。因此,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专利侵权行为,由于临时禁令的颁布,导致正在进行的招标项目或者整体工程都不得不中止。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招标中,由于工程的中断,招标方将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即便工程已经实施完毕,投入使用,一旦被判定侵权,法律风险将会超出工程本身,无法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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