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有效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创造的重要手段。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为重要。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至今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保障。1993年9月2日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其中对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的通知》,其中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人们正确理解定义和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具有重要作用;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此后,2007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适用还包括:《民法通则》《科学技术进步法》《劳动法》《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合同法》《关于延长和修改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条款。(www.xing528.com)
当今,商业秘密已成为经济领域和司法保护的新热点,招标投标活动中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应引起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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