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的优化措施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的优化措施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商标侵权的认定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非用以确定侵权并判令停止侵权的要件,它仅在是否应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确定赔偿额度时才作为衡量的因素。为此,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

(1)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2)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必须考量侵权行为是否已经或者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存在发生损害事实的可能性,此应为认定商标侵权案件性质的一个要件。在民法中,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简言之,是指权益的不利益。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有。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www.xing528.com)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像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