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及优化

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及优化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类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

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及优化

(1)使用商标侵权。侵权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类型,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2)销售商品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该条款将这种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此类销售行为是侵权行为并不以经销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为前提。

(3)伪造或销售标识侵权。此类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商标标识是指附带商标的物质载体,如商品的瓶贴、附有注册商标图样的包装、装潢、容器、瓶、盒、袋都可以称为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三种形态:①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②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授权,或者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③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www.xing528.com)

(4)反向假冒侵权。反向假冒行为即《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一种商标的反向侵权问题。传统的商标侵权形式都是直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标上,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如果侵权人并不直接仿冒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是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他人商标标识后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的,就是一种商标的反向侵权问题。

(5)其他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等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