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①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②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③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④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www.xing528.com)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有: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临摹、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指商标注册证书上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如“第1类:混凝土凝结剂、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超出该范围就无权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权人请求法院或有关部门制止他人侵犯上述九种商标权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