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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不同形态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权利人有权力追究侵权责任。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属于侵犯著作权人获得财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

1.一般著作侵权行形态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以什么方式发表,在什么条件下发表等。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权利人有权力追究侵权责任。

(2)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任何一个合作作者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作品的行为,都是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果不愿意发表的合作作者有正当理由不发表该合作作品,则另一方可以发表,但需要在作品的署名上写明该作品系合作作品,由某人等合著,以表明该作品并非发表者一人的劳动成果。另外,合作作者不愿意署名并不意味着该合作作者不愿意行使该作品的财产权利。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作者,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没有参加创作,出于谋取个人名利的目的,以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窃取他人劳动成果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作者诚心邀请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种方式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但从实质上来说,也是违背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设立目的的。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作品,在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执笔创作作品的个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修改他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征得作者的同意,都不能对他人作品进行违背作者、作品原意的修改,否则就是一种歪曲、篡改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而且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如名誉权等。

(5)剽窃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往往是将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使用,目的是为了获得与作品相关的精神、物质利益。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往往还侵犯了作者其他权利如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使用已经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作品,或者其使用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范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摄制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往往是侵犯了作者的摄制权以及获得报酬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往往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翻译权以及获得报酬权。此外,如果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展览此美术作品,不属于这里规定的侵权行为,但其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展览其作品,是侵犯著作权人的民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使用他人作品都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属于侵犯著作权人获得财产权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当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行为也应当除外。如果未经相关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就会侵犯到权利人的出租权以及获得报酬权。而且这种非法出租行为往往会影响到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会不合理地损害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图书、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但该权利的保护期仅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在此保护期间内,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如果他人未经表演者许可,将其表演擅自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擅自录制下来,公众则不必到剧场去现场观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收看表演,这势必会影响到表演者的收入,有时也会影响到表演者的表演声誉。因而,这种行为往往直接侵犯了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

此外,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说,如果未经在中国境内表演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也是侵权行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便不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表演,但依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外国人、无国籍人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也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其同意,不得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除了上述的10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其他的没有列举到的用各种手法损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损害与著作权的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按照该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不属于著作侵权的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https://www.xing528.com)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招标投标著作侵权常见形态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投标人的行为导致的侵权。在招标投标中,如果投标人抄袭他人作品,如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样、广告文案、软件源代码等,则一旦该投标人中标,那么招标人即会在项目中使用该作品。在实施项目的设计、生产、建造、销售的过程中,招标人使用侵权作品的行为必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招标人的行为导致的侵权。鉴于中标人的唯一性,在有些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为了达到使自己的中标方案最优化,擅自使用其他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融合到最后的中标方案中,并在项目中予以实施。招标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侵权主体和侵权方式的有所不同并不影响最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原因主要基于两点:首先由于招标投标行为的特殊性,即招标人与中标人、投标人利益的一致性;其次,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使无法证明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或有证据证明招标人或投标人对侵权行为没有任何故意,直接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法逃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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