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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侵权表现形态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

一般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及优化策略

专利侵权表现形态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制定的《专利法》,专利侵权大致可分为两类:

1.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形态: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以下五种形式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www.xing528.com)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除法律规定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另两种专利侵权行为:一个是“过失假冒”,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这时,该行为即使无假冒故意,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另一个是“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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