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就我国的专利法而言,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上述发明的定义上看,专利法上所指的发明与通常人们理解的广义上的发明是有区别的,它必须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应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因此,对于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以及单纯的技术构思等等不能算作发明。而且,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根据专利法发明的定义,可以将发明分为三大类: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1)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可移动的有形体,如机器、设备、仪表、物质等发明。未经人的加工、属于自然状态的东西不能作为产品发明,如天然宝石和矿物质等。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产品专利只保护产品本身,不考虑保护该产品的制造方法。
(2)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所说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信方法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来描述的方法。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目前各国专利法对方法发明的保护程度不一。有的国家的专利法既保护方法发明本身,也保护该方法生产成的产品;有的国家则单纯保护方法本身。我国1985年版的《专利法》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并不涉及该方法制造的产品,但是现行的《专利法》则对两者都加以保护。
(3)改进发明,既非新的产品,也非新方法的创造,而是指在现有产品或者方法的基础之上,在保持其独特性质的条件下,又改善了其性能、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进技术方案。但是,它仅仅带来部分质变,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原有的技术。人类的进步总是离不开前人成功的经验,科学的发展也使得发明涉猎的知识越来越广,所以,多数发明都属于改进发明。如日光灯是对白炽灯的改进。
此外,也可从其他角度,将发明分为首创发明和改进发明、组合发明和选择发明、用途发明等。
(1)首创发明,又称开拓性发明。这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创了新的里程碑,如指南针、蒸汽机、白炽灯和电话等。相对于首创发明的是改进发明。
(2)组合发明,是指将已知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以达到新的目的的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如将发动机、轮胎、车厢、方向盘组合在一起,构成一种交通工具,使之产生了与原来各个特征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
(3)选择发明,是指从许多公知的技术解决方案中选出某一技术方案的发明。选择发明主要出现在工艺、配方等发明创造中。例如,在温度50°~100℃时,C物质的产量通常是恒定增加,但若设定在70℃~70.5℃时,C物质的产量有明显的大幅度增加,这种发明是在很宽的范围内做出的选择发明。往往是在申请人欲将自己的保护范围划得很宽而又没有足够的实施例加以支持时,很容易被他人在原发明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发明。
(4)应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用于某一新的领域的发明。这种新应用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洗衣粉是一种洗涤剂,但作为家畜饲料的添加剂,可以达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这种新用途就属于应用发明。(www.xing528.com)
2.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创新水平上略低于发明专利,所以人们又称之为“小发明”或“小专利”。
根据实用新型的定义,它应具备以下特征:它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方法发明创造、工艺产品的用途发明创造,以及非经人类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它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可以用工业方法反复地再现。它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能从外部观察到的空间形状,即三维产品。气体、液体、面粉、砂糖等没有固定形态的产品不视为具有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3.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据此,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观设计与产品相结合。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应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它不是单纯的美术作品。
(2)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形状是指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转移、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图案是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变形文字的排列或组合并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而必须是与产品结构和图案的组合,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
(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这首先意味着具有视觉可见性。至于何谓美感,因标准不一,故一般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德,能为普通人所接受即认为其具有美感,或者具有可视性即认为具有美感。
(4)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对工业产品的设计,不是艺术品,因此,要求能够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案,在现有技术中找不到与之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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