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代理机构是受招标人委托、依法成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可以理解为招标代理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紧密联系的中间人,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本身要想违法违规是相当容易和隐蔽的,首先它具有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具有的先天条件,就是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即可以和招标人接触又可以与投标人接触;假设代理机构与其中的一方达成某种幕后的非法交易,另一方是完全不知情的,也就是说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面都可以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所以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2)行为具体表现形态。法律法规对投标人的串标表现形态作了具体规定如下:
1)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两条判断依据:一是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二是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代理人串标,致使中标无效的行为。
“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阶段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的标底,评标阶段的评标保密措施,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等。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违反本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二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以使该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三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共同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等。不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的串通属于哪种情况,都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所讲的“他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将其上升为法规层次,对《招标投标法》有关代理人串标无效行为作了完善和补充,包括以下四种表现:
①泄密条款。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时是以招标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的,直接参与、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标活动中,向投标人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②咨询条款。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③参与条款。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www.xing528.com)
④兜底条款。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依据国家、部门和各地方法规规定,常见60种串标(陪标、围标)行为表现形态汇总表见表8-1所示。
表8-1 常见60种串标(陪标、围标)行为表现形态汇总表
(续)
(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