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串标的规定,串标的主体显然是特殊主体。但招标投标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有必要对串标主体作一分析。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项目所有人就是招标人,此时招标人串标的,确定行为主体是比较清楚明了的。但招标投标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即招标文件上的招标人和项目所有人不是同一个主体,如项目为集团公司所有,而由下属公司招标;政府项目由某公司负责招标、开发等。严格意义上讲,招标人应当是项目所有人,并由项目所有人招标、签订合同。如果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人非项目所有人的,从法律关系上,应认为两者是委托关系,也即真正的招标人是项目所有人(委托人),负责招标事宜的招标人是“形式上”的招标人,其法律地位是代理人。如形式上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串标,而串标又经项目所有人授权或默许,由项目所有人即实际招标人和形式招标人、参与串标的投标人共同承担责任;如串标非经授权或默许,则由形式招标人、参与串标的投标人承担责任。
(2)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也比较普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样是委托的法律关系。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是串标主体,有人认为,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就没有将招标代理机构列为犯罪主体;但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是串标主体。这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其客观上存在串标的行为条件,将其排除在串标主体之外不利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要求和打击串标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并且比照上述关于实际招标人和形式招标人的论述,招标代理机构应是串标主体。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实践中发生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况,如果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被认定为串标主体,则相对应的投标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是串标主体。如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存在其他与投标人串通的行为,并且经招标人授权或默许,则应当认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标的投标人是串标主体;如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授权或默许,则应当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标的投标人是串标主体。(www.xing528.com)
(3)串标的另一主体是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判断投标人最为直观的方法就是投标书上加盖公章的单位。作为串标主体的投标人必须是实际已参加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可能是一人或多人共同参与串标,如潜在投标人接受好处放弃参加投标的,其不能被认定为串标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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