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由于采取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的手段,违反三公开原则中标,侵犯了招标人或其他公平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利,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后果,从侵权法来看,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具有两人以上行为主体的特征,因此,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
(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种共同侵权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由于采取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的手段,违反三公开原则中标,侵犯了招标人或其他公平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利,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后果,从侵权法来看,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具有两人以上行为主体的特征,因此,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经济法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各异,但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经营者的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竞争性交易方式,招标人通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选取理想的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所谓“经营者”是指招标人、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等行为主体。②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常表现就是,违法者采取串通招标投标的方式,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非法牟取中标,侵犯他人公平竞争权利,获得不当利益。这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征,也是不正当竞争最本质的特征。③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虽然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从本质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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