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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采取的有效对策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投标保证金制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应采取的有效对策及优化建议

(1)严格对投标信用审查制度。招标人对即将要参加竞标的所有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通过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系统,了解他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等不良行为记录,查清其信用等级,是否具备本招标项目履约所必须人力、物力、财力,包括资金状况、债务状况、技术条件、商业信誉等。要通过他们所在地区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程或设备产品的用户,详细了解投标企业的履约能力。对于诚信等级低、无履约能力、信用不良的单位和个人不应邀请其参与竞标。

(2)严格投标保证金制度。为了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自己的投标文件或者反悔对招标文件所作出的响应和承诺,影响招标工作和对其他投标人带来损害,招标文件要都明确投标人要提交投标保证金,并规明有关保证金没收条款,形成对投标人违约行为的制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制订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造成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迫不得已失约或拒签合同现象,这样有失公平的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对于招标人来说,常常潜在更大的投标人违约风险。

1)工程图样的不合理变动往往成为投标人毁约的诱因,为此招标人应认真审核工程设计图样,明确招标范围。招标前,招标人(业主)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建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研究,认真审核设计图样,最好请专业的审图公司进行审核,尽量减少工程项目在结构上和功能上的修改。此外,图样后附带的地质水文建筑气象等技术资料也应做到细致全面。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应该清楚、具体,避免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商可以合理推知且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之类含混不清的工程内容说明的语句。(www.xing528.com)

2)编制严谨的工程量清单,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委托实力强、信誉好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对于工程量做到准确计算,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描述清楚。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降低法律风险。例如,有些项目在招标阶段,建材市场的价格较高,招标人就应该在合同中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工程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在建设周期内,材料涨价的可能性要比降价的可能性大,一旦材料上涨,投标人无利可图,将会毁约。有些项目也可考虑将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形式结合起来,即投标报价应包含招标图样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内容,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等人为错误不作为结算调整的依据。但对于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可按照单价进行调整。这样能有效规避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所诱发的风险。

3)拟定责权利平衡的合同条件。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在拟定合同条件时,应避免使用诸如“一切、全部、所有”等极端词语和“保证”等许诺性词语。合同中的词语表达应准确到位,且符合法律习惯。合同中严密的语言表达,可以防止和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合同条款最重要的是体现风险的合理分担。从业主的角度,过多地将风险偏重承包商一侧,这属于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合同中苛刻的、不平衡条款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不仅伤害承包者,而且会伤害业主自己。从总体上来说,一个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的合同可以使承包商报价中的风险费用减少,业主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报价,同时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并最大限度发挥合同双方风险控制和履约的积极性。招标人应避免不顾主客观条件,任意在合同条件中加上对承包商的单方面约束性条款,或者加上对自己的免责条款,把风险全部推给对方,极易造成投标人发生缔约过失行为或中标人反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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