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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返还政策优化方案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没收,自然利息退还无从谈起。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应当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情形

关于退还保证金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还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将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投标人: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并且已经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以及银行保证金同期存款利息。

(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该注意到,上述规定并没有附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限制规定。因此,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即使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也必须及时退还投标人保证金以及同期存款利息。

2.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期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即招标投标终止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期限是“及时退还”。《条例》之所以没有强制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是考虑到在终止招标的情况下需要发布公告或通知、办理后续清理工作等诸多事宜的实际情况。因此,给予招标人根据具体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确定一个合理期限的权限。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第二种情况下,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的期限是: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这个期限很明确。因为一旦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后,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基本结束,招标人的主要工作已经完成,此时招标人应该尽快退还中标人特别是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及利息,以避免不合理占用资金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成本压力。关于第二种情况的有关规章还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等。

3.不需要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利息的情形

(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撤回标书的,只退投标保证金而不退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形下,因投标人自行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退回投标保证金,但不需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撤回其投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还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没收,自然利息退还无从谈起。(https://www.xing528.com)

(3)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例如编制虚假标书,恶意抢标的;提供虚假资格材料进行投标的;搞不正当竞争投标的;拒绝接受投标监督检查的;拉拢腐蚀采购工作人员的;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为了使投标活动公正进行,维护保证金制度的严肃性,如果投标人有以上违约行为的可以酌情没收保证金。

(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退还保证金自然也就不退还保证金利息。

(6)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不退还保证金自然也就不退还保证金利息。

4.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但规定了应当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情形,而且还规定了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利息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该条款“不按照规定”应当包括不按照条例中的退还期限和计算方式(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保证金利息这两种情况。同时,《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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