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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发出后责任的性质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第二种观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变更、放弃中标结果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普遍性认识 学界专家普遍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如果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改变中标结果,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标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中标人可得利益的损失。

标书发出后责任的性质分析与优化

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有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而违约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方式,而且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远大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也是区分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同阶段责任性质的实践意义之所在。

(1)两种不同的观点 基于上述对合同生效时间持有的两种观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放弃中标结果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通常是没有异议的。但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1)第一种观点: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已经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定标则表明双方最终在合同内容上已经达成一致,在法理上,定标即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皆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且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2)第二种观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变更、放弃中标结果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持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是:一般情况下,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即承诺的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只有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方成立。因此,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那么也就谈不上违约责任。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的期间内,招标人与投标人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为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2)普遍性认识 学界专家普遍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至于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时间,涉及如何看待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法定形式未遵守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观点和立法:有的国家立法采用的是证据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证明;有的是采用成立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有的则采用的是生效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采取证据效力说,最主要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前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合同也已经成立。而在招标投标中,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依据法律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如果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改变中标结果,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标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中标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则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继续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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