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投标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表现及优化措施

投标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表现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投标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表现及优化措施

1.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投标人借用他人名誉投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弄虚作假就属于第二种情形,其他大多数的不当行为均可以归入第三项“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

2.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1)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

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投标人相互串标、行贿。

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四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三、四款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