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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作为合同要约行为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人针对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所做出的投标行为则应视为要约。而这两点恰恰是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因此,投标行为属于要约。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在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应为要约的生效时间。

投标行为作为合同要约行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人针对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所做出的投标行为则应视为要约。因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具备以下两点条件:

第一,内容具体确定。投标文件虽然不如合同内容具体,但却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并且其中对投标报价、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等均做出了详尽的陈述。

第二,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列举的条款在中标后都将写入合同,在整个项目的施工或采购过程中,投标人都要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一旦违反,招标人即可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这两点恰恰是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因此,投标行为属于要约。(www.xing528.com)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在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应为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在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招标人在此期间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属于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以后,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自开标之日起至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此处责任的性质,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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