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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部门都存在责任竞合现象,本章所阐述的,仅指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的三个特征完全适用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制度的设立旨在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恢复被侵权行为破坏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优化建议

1.民事责任竞合基本概念

(1)规范竞合与责任竞合 因为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故而常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学说上称之为“规范竞合”。由于规范竞合的存在,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而这些法律责任相互不包容或同时并存,这即是所谓的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

(2)请求权的竞合 从另一角度来说,由于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引发权利人的多个重叠的请求权,形成请求权的竞合。通常,一方行使请求权与另一方承担责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竞合又称为请求权竞合。实际上,不论是规范竞合、责任竞合还是请求权竞合,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竞合现象的,是同一问题的不同的方面。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部门都存在责任竞合现象,本章所阐述的,仅指民事责任竞合。

(3)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最常见的两类竞合 在民法领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因而最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主要是这两类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竞合的三个特征完全适用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可见,所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了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同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了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

2.民事责任竞合特点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生数个法律责任,这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应只是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而非多个违法行为;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触犯的法律规范、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责任。

(2)违法行为符合两上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竞合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法律规定本身的相互分离与交叉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违法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如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责任法》以及一系列单行法的规定,而两种民事法律分别都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那责任竞合便由此形成。

(3)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包容,也不能同时并存,行为人最终只能就其所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承担一个民事责任。若数个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同时并存的,比如适用违约金已可以足额弥补损失赔偿额的,以及返还原物不足以弥补损失仍可要求赔偿的。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数个民事责任的相互排斥的性质将民事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区别开来。所谓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一项民事法律规范,但依法应承担多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如在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不符的情况下,行为人除应承担调换、退货(买卖合同中)或是重作、修理(加工承揽合同中)的责任,还应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当然,如果不同的责任形式之间相互排斥、不能并存,比如不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后,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是应使行为人以替代的实物返还财产,还是以金钱折价赔偿,这两种责任是相互排斥的;又比如定金和违约金都约定的情况下,是让违约方偿付定金还是违约金,这两种责任也是相互排斥的。在此情况下,虽按责任竞合处理,但这是同一法律规范内部的责任竞合。

3.违约与侵权责任的异同

(1)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相同点。

1)责任主体具有平等性。两者主体都只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主体资格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支配关系,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签订合同后,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经济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这种特性是受《合同法》地位平等原则所决定的,而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也只能产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时也涉及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主体资格具有绝对的平等性特点。而侵权责任的主体同样具有平等性,尽管是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但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2)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违约与侵权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这是与合同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现代法上,合同是最为常用的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故而通常表现为财产性。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5号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金,还有采取补救措施等。侵权责任制度的设立旨在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恢复被侵权行为破坏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可以看出这两者责任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3)责任结果具有补充(赔偿)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两条规定都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赔偿性特征。

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这是由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决定的,同时,还有停止侵害、排除障碍和消除危险等民事措施。

4)责任承担具有意定性。即两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性。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侵权责任因其是民事责任,在责任的最后承担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这是由民事责任的根本特征所决定的。

5)任何责任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其后盾,保障责任的最后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干涉。这一特性也同样贯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正是凭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这种依法赋予的特殊强制力,才能使缔约双方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2)违约与侵权责任的异点。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这是两者间最根本的相同点。但从其构成的要件上以及法律适用上毕竟存在着重大差异。如这两种责任并无什么不同,则研究两种责任竞合似无多大意义,然而对两种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是以《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将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竞合现象中所出现的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恰恰是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所要选择和追求的,诉讼中区分这两种责任的价值也就在于此。因而正确界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区别而又并存的关系,是研究这两种责任竞合的核心问题。

1)保护利益不同。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有效成立,并予以适当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利益,又称为积极行为上利益或积极合同上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即是当事人所拥有的人身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等权利。

2)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则以侵权损害的事实为基础,它不一定存在于缔约过程中,也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履约合同关系,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才使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产生了损害赔偿关系。

3)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而根据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对过错推定原则作出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立法确认。

4)责任基础不同。民事责任基础源于法定或约定。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由合同当事人以其意志和利益确定的,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提示的条款。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还是约定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最根本的区别。

5)举证责任不同。根据归责原则,在合同诉讼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归责,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其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证明违约事实存在就可以了。在侵权诉讼中,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应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无过错以外,一般情况下,加害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则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存在损失且损失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6)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当然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或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未约定的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通常情形下,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一般不包括对人身、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对违约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地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定其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在违约之诉中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但在一些依通常观念可预料到的容易引发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场合,且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允许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广,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被害人的伤害赔偿金、被害人有扶养或赡养义务的第三人的扶养费或赡养费、被害人减少劳动能力需增加的费用以及造成名誉、荣誉、人格等受损的精神赔偿金。

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对第三人行为的负责程度,对违约责任而言,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致损害发生,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行向第三人索赔,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除非第三人和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否则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行为不负责。

8)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侵权责任可因加害人证明其已尽了义务而免责。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的规定,侵权责任免则事由主要有:依法执行职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在违约责任中,除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三条除外,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除外)。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事先不能约定,也不可能事先约定。

9)诉讼时效不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还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合同诉讼和侵权诉讼规定了同样的时效,只是对某些特殊的案件规定了短期时效。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货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诉讼时效规定为一年。另外在运输合同中,运输部门同收货人或发货人相互间请求赔偿的时效规定为180日,在要求铁路部门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时,时效为60日。《合同法》中关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但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

10)诉讼管辖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约定效力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响。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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