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是指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担责任时应依据何种标准。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
(1)过错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依此,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其他客观责任区别开。招标投标领域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www.xing528.com)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简单地说,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当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民事责任构成,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