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责任基本分类
由上述招标投标法律性质的判断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民事行为。对于招标投标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约行为或合同责任,违约责任是从民事责任中衍生出来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不履行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质量、数量、时间、地点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违约责任大多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信用原则,导致他人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人应担负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是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投标一方拒绝签订合同,造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招标投标领域的民事责任案件中,违约责任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2)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角度看,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同时也存在大量的侵权责任。主要表现形态有两类:一是对于招标投标当事人,一方由于违反《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构成侵权要件,侵权方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招标投标领域屡禁不止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表现,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侵害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或招标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他人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损失。另一种侵权行为表现是:招标人或投标人对第三方的权利损害,就构成侵权责任。例如,招标人或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就是纯粹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招标投标领域中侵权行为的表现是多方面的,由于篇幅所限,本书仅对串通投标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2.招标投标民事纠纷特征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民事纠纷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民事纠纷的高发性 招标投标领域处于经济建设的前沿,涉及最终各方的预期利益,矛盾较为集中,同时,我国施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历史不是很长,只有二三十年的历史,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尽完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民事纠纷具有高发性的特征,经常出现“无标不诉”的情况。
(2)民事纠纷的综合性 招标投标民事纠纷涉及面十分广泛,具有综合性特征,既包括缔约过失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又包括侵权纠纷;既有涉及招标投标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纠纷,也可能包括对第三者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等的民事纠纷。从其主体来看,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等都可能成为民事纠纷的主体,因此,招标投标民事责任风险可能涉及多方责任主体。
(3)违约或侵权的双重性 招标投标民事纠纷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或侵权是招标投标民事纠纷的两大主题,是招标投标民事纠纷诉讼的两大案由。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为《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商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是招标投标民事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4)违约纠纷占较大比例 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说是一种签订合同的过程。为此,在招标投标民事诉讼实践中,以缔约过失、违约为案由的诉讼占有较大比例。近年来,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专利法、商标法等的深入贯彻,人们对侵权责任的法律观念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在招标投标领域的民事诉讼中,以侵权责任为案由诉讼的比例将会有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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